来源: 民商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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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重要领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9修正)(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
链接: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930408/index.html
近年来,动产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市场主体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提升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具有合理需求。此外,在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标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国际最佳实践,进一步优化现有配套制度。
五大修改亮点:
(1)增加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登记的参照条款,满足市场主体对动产担保的现实需求。
(2)增加融资各方法律纠纷责任义务条款,明确由登记方承担保证信息真实性的责任。
(3)将初始登记期限、展期期限下调为最短1个月,使登记期限的选择更加灵活便利。
(4)取消登记协议上传要求,提高登记效率。
(5)修订或新增债权人与质权人名称、注销登记时限、撤销登记、解释权限等其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链接:http://www.oscca.gov.cn/sca/xxgk/2019-10/27/content_1057225.shtml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密码领域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围绕“怎么用密码、谁来管密码、怎么管密码”,《密码法》重点规范了5方面44条内容,旨在规范密码应用和管理,促进密码事业发展,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密码法》将密码分为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和商用密码,对密码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核心密码、普通密码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用密码用于保护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该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快密码法治建设,理顺国家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关系,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在密码的应用和管理等方面有了专门性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9/d1e6c1a1eec345eba23796c6e8473347.shtml
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1月1日,新版《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作为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在改革土地征收和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等方面的修改亮点:
(1)新法明确规定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2)新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包括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6种情况。
(3)新法改进了土地征收程序,将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以保障被征地农民有更多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4)新法规定征收土地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5)新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可以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多种方式实现,同时对因征收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9/54daabc2a4014a3f8d3097bfaaf88f96.shtml
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将该法律的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领域
进入2020年,中国入世近20年,国内外形势发生了沧桑巨变,中国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需要在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上更上一层楼。今天,将有《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等外商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同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链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difang/201903/20190302845209.shtml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新外商投资法在征收补偿、知识产权保护、文件合规审核、政府部门守信、守约、投诉机制建立等5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外商投资法及行政法规确立了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制度,更好的保障内外资企业规制统一、竞争公平,而且以法治化为引领,在提升便利化的同时,必将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水平,这将十分有利于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2/31/content_5465449.htm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条例》严格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1)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实施条例》提出要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明确规定了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2)细化外商投资促进具体措施。《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3)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力度。《实施条例》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征收补偿、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作了细化,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的具体内涵和要求。
(4)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机制,细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5)规定了过渡期安排。《实施条例》细化了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有关的过渡期安排,保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稳定。明确了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实施条例》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0号)
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12921.html
据介绍,2018年受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达到14695件。今年的1-11月受理的涉外案件涉民商事案件达到18266件,印证了中国对外开放取得的成绩,还有涉港澳台的案件也有大幅度的增长。
《司法解释》充分贯彻党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主要体现在:
(1)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即便是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只要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正措施,投资合同仍然可以认定有效。
(3)即便在投资合同签订时未符合负面清单的要求,但在生效裁判作出前,负面清单调整放宽了限制性要求的,投资合同也可以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12/5ba301adcbe443938c88d1a89be35a41.shtml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与外商投资法相衔接。修改后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修改内容如下:
(1)删去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并相应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2)调整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台湾同胞投资方式的规定,不再按照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来划分台湾同胞投资方式,将该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修改旨在为确保台湾同胞投资同步享受到制度改革红利,更好地鼓励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更好地遵循和贯彻外商投资法的原则和精神。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0/23/content_5443963.htm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最重要最核心的意义,就是把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时效性和法律约束力,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1)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一是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平等待遇;二是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三是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2)明确要求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二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三是明确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四是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实践,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跨境贸易、纳税、不动产登记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提出具体要求,为相关领域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标指引。
(3)加强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一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和响应机制,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实现从监管部门“单打独斗”转变为综合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二是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三是明确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要求行政执法应当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不得随意采取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避免执法“一刀切”。
(4)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保障。一是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二是明确新出台法规政策应当结合实际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并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把握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三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法规政策,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0号)
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58344&itemId=928&generaltype=0
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可达100%。
市场监督领域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链接: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11/t20191126_308823.html
新的《办法》从制度层面实现了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监督抽查的有机统一,固化了以往好的改革举措,明确电子商务新技术新业态中的抽样要求,还提出了购买样品、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等要求,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和当前工作要求,总局将继续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公正监管、科学监管、智慧监管。”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链接: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11/t20191126_308824.html
据了解,该规定将消费品定义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的产品”,意味着冰箱、洗衣机、空调、彩电等大家电产品,抽油烟机、烟灶等厨电产品以及各类小家电产品都将受到制约。
《规定》要求生产制造企业对于有缺陷的产品进行召回,短期来看会提高部分企业的成本,但长期来看能够倒逼企业提高对自身产品质量的把控,提高行业门槛和技术门槛,进一步促进对生产低价、低质量产品的企业进行清洗,推动家电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各个家电品类,特别是新兴品类的整体发展,反过来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盲目追风口的企业进入市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链接: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12/t20191202_308963.html
据了解,《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
此外,《暂行办法》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链接: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05/t20190517_293819.html
《办法》将首次进口药材的审批,委托至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非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管理进行简化,申请人可直接到口岸或边境口岸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办法》取消了“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的限定。同时规定,申请进口的药材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但考虑维药、藏药等传统上多依赖进口药材,少数民族地区进口当地习用的少数民族药药材,尚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符合相应的省、自治区药材标准。
《办法》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溯源管理,进口药材须经口岸检验合格,方可上市销售使用;采购进口药材时,须向供货方索要相关证明资料,严格执行药品追溯管理的有关规定。
其他重要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
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00611.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
链接: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07581.html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19-11/28/content_5456615.htm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9)(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0182/content.html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保发[2019]46号)
链接:http://www.nhsa.gov.cn/art/2019/8/20/art_37_1666.html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信办通字[2019]3号)
链接:http://www.cac.gov.cn/2019-11/29/c_1576561820967678.htm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链接:
http://www.mot.gov.cn/zhengcejiedu/weihuoysgl/xiangguanzhengce/201911/t20191129_3303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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