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真实发生的业务,一般情况下优先考虑的是获得正规发票,但是有些事项无需发票也可以入账。发票是最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但不是唯一的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还包括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财务上处理一般参照会计准则,如果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根据税务规定处理账务。
自然人个人从事小额经营经营业务,可以无需开具发票。
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文规定,个人从事小额经营业务,付款方可以凭借发票或者内部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自制凭证是指收款凭证,只要载明收款方名称,证件号,收款金额即可。小额零星业务具体就是指500元起征点以下的零星业务。
所以,企业临时向小摊贩采购蔬菜,临时雇人维修个水管、电脑等,只要金额在500元以下,就不必一定用发票入账。
企业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必一定凭发票入账。
最常见的例子就是房地产企业竞拍政府出让的土地。这类事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是不必获得,也无法获得发票的。只需要凭借财政票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即可以在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发放员工的工资,也不需要发票入账,只需要按照工资单,通过金融机构发工资就行了。
企业从境外采购货物或者劳务、服务的,可以凭借对方开具的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有些企业经常性从境外采购,但是很多境外地区是没有发票的。企业可以凭借具有发票性质的票据或者其他税款缴纳证明作为扣税凭证。
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不凭借发票扣除。
这种特殊情况是指,企业虽然发生了真实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但是没能及时获取发票,或者获得的发票不合规。在次年汇算清缴最后期限之前,可以补开发票。但是不幸的是,对方企业倒闭了,或者非正常了,走逃了……
那么,企业可以凭借一些证明资料,就能税前扣除,而不必一定拿到发票。
必要的资料包括:
1、无法补开等证明资料,例如对方倒闭了,破产了,被吊销执照等的证明材料;
2、相关业务的合同、协议;
3、通过非现金当时支付的付款证明。
上面讲的特殊情况下,企业没有发票,只要凭以上证明资料,也可以正大光明地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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