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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虚假陈诉,罚!

2011年9月,朱某分三次向施某借款,并先后出具3万、2万、2万的借条共三张。10月,施某寻至朱某住所,朱父代子还款4万元,拿回三张借条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施某出具一张3万元的借条。

今年9月,施某拿着这张3万元的借条到法院起诉朱父,法官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在借条数量、实际借款金额上均出现分歧。而面对朱父的反驳,施某也从支支吾吾变到沉默不语,办案法官发现事有蹊跷,怀疑施某虚假陈述。
10月中旬,施某来到法院申请撤诉,办案法官询问缘由,并再次严厉告诫施某必须如实陈述,否则因虚假陈述不仅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心虚的施某承认了借条原先共有三张,借款总额写明为7万元,但朱某实际只拿到5万元的事实。因朱父已还款4万,故原告施某诉称被告朱父尚欠其三万元与事实不符,属虚假陈述。另考虑到此案借款多年,被告未支付过利息,且原告自愿放弃剩余的一万元借款并得到被告谅解,故对原告施某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但因其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南浔法院对原告施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人无信不立。虚假陈述,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在此提醒诉讼当人事,在接受法庭调查或作陈述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情况,若心存侥幸,作虚假陈述,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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