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飒 来源公号:肖飒lawyer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德国刑法的正当性问题,参考书目依然是德国著名法学家金德霍伊泽尔教授的《刑法总论教科书》,德国刑法学界认为:刑法是通过“刑法上的规范”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此,谈及“规范”到底是什么非常有意义,我们一同来学习。
第二课
德国刑法的正当性(刑法上的规范)
要解决的问题:德国刑法的正当性
1. 刑法上的规范,如何分类?什么是举止规范、制裁规范?
2. 刑法上的举止规范,其目标是什么?
3. 什么是绝对刑罚理论(刑罚即报应)?什么是相对刑法理论?
回答问题
规范分类:举止规范和裁判规范
要想解决刑法的正当性问题,其就天然带有一个任务:在人们的利益发生冲突或纠纷时,法律要通过规范来实现“非暴力的和谐”,以维系社会正常运转。(可理解为:团结义务)这些规则规定了哪些行为是法律上“容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上“禁止的”,因此,刑法规定了: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命令规范和豁免规范。
举止规范是指刑法禁止人们实现法律载明的事实,即要求人们“不作为”,不要做恶;命令规范是要求人们组织法律上载明的事实,即要求人们“积极作为”,履行义务,其中既有要求普通人均遵守的义务,也有针对于特定人(即所谓“保证人”)的义务。
制裁规范是刑罚法规中适用于刑事追诉机关和刑事法庭的规范;其特点是规定“要在特定条件下,以特定的方式,对某人进行刑事追究和惩罚”,违反此类规范,就要身陷囹圄。
举止规范:目的和正当性
刑法的举止规范,其正当性体现在:保护法益。那么,法益的定义是什么?所谓“法益”就是在现代国家,“服务于个人自由发展的人之特征、事物特征、制度特征,如身体、生命、自由、财产、司法审判,就是法益”。由此看出,法益不是我们理解的某几类权利的综合体,而是实实在在的物理上的身体和生命,财富与审判程序等。
刑法是依靠规范来保护法益的。当然,法益还可以分为: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顾名思义即可,不赘述。必须提醒诸位,刑法并不全面禁止任何损害法益的行为,有时候在纸上写字,不一定是对纸张的伤害,反而可能是一种使命达成,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的观念也在变化,因此,刑法具有“不完整性”,飒姐理解为“刑法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刑法是万万不能的。”
相对刑罚理论?绝对刑罚理论?
绝对刑罚理论即报应论。康德说“刑罚的任务是实现正义”,实现正义的方式是有人犯了罪,就要用刑罚来报应ta。然而,刑法的悖论是我们不能“仅仅将人作为一种手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这是违反社会伦理的(此处推荐得到APP中刘玮教授的《伦理学通识》),刑法面临的难题是:如何仁慈地对待那些不仁慈的人。黑格尔认为,刑罚就是“法的否定之否定”,即以恶制恶。
相对刑罚理论即为了“无讼”(消灭犯罪)而科处刑罚,其内涵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积极的一般预防和消极的一般预放),特殊预防是具体人通过对其适用刑罚,阻止其二次犯罪。德国法学家李斯特认为要通过三个途径进行特殊预防:矫正(教育)、威慑(警告)、无害化(精神病院);消极的一般预防是针对社会大众,通过威慑和刑事判决的执行,宣告刑法的严肃性;积极的一般预防也是针对社会大众,不通过威慑,而是积极强化“法忠诚和对法秩序的信任”,确证一种期待:人们互相遵守已经生效的举止规范,同时,信赖他人也依照法律行事。
感谢大家与我们共同学习,咱们一起成为法律“向上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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