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秦朝的法律是非常严格的,为了保证国家的统一安定,秦统一六国之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用来约束原秦国以及其它六国的百姓。
可是在秦统一以前,六国的法制较为宽松,因此在秦统一之后,六国百姓一时间接受不了如此严酷的刑罚,他们发表了很多不利于秦朝统治的言论。
为了防止这些不当言论继续传播,秦朝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文,严厉惩罚发表不当言论的人,这一举措在当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秦王朝建立不当言论罪主要是集中在秦始皇时期,在秦二世的统治时期,主要是对不当言论罪进行了完善;而秦始皇时期针对不当言论罪,设立的刑罚主要是分三个方面:
认知方面的不当言论罪
公元前213年,秦朝儒生淳于越在宴席上公然反对秦朝的郡县制,主张恢复商周时期的分封制度,他的这一言论,被秦朝丞相李斯当场批驳。
李斯谴责当时的儒生,在秦朝天下一统的情形下: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李斯认为如果不及时禁止儒生们的这一行为,便会出现“则主势降乎上,党羽成乎下”的情形,因此李斯提出按以下三种罪名对儒生的行为进行整治:
第一种罪名:挟书罪,李斯向秦始皇提出了“焚书”的建议,将除秦史以外的其它六国史书全部焚毁;除了医药、卜筮、种树以外,《诗》、《书》百家语允许博士官按照职责收藏,其余人的书籍都要集中到官府烧掉。
如果在三十天以内,不将藏书上交到官府,就要按照《挟书令》的律法定为“挟书罪”,当百姓儒生触犯律法,就要被惩罚“黥为城旦”。(意思是将犯法者的面部划开,将墨水滴入伤口,再将犯法者发配去修筑城墙)
第二种罪名:偶语诗书罪,李斯还像秦始皇提出了另一项建议,即不许对六国的史书、《诗》、《书》、百家语记载的内容相互讨论,否则:“偶语《诗》、《书》者弃市”,即按照“偶遇诗书罪”定罪,将触犯法律者当街处死,即“弃市”。
在《挟书令》颁布以后,秦始皇下令严格禁止“聚语诗书”,将敢讨论上述内容的人全部当街处死,也扩大了挟书律的惩治范围。
第三种罪名:以古非今罪,即用前世的事件讽刺非议本朝的政治行为;针对儒生们借古例抨击秦朝政治的现状,李斯提出对这种行为按照“以古非今罪”给予严厉惩罚,对触法者的刑罚措施为“族”,即满门抄斩。
剧中李斯
为了防止出现立法而不执法的现象,李斯针对秦朝的官吏特别提出了一项规定:知不举者与同罪,大大加强了执法者的执法强度。
以上李斯的种种建议均得到了秦始皇的认可,因此“挟书罪、偶语诗书罪、以古非今罪以及知不举者与同罪”皆上升为国家法令,以上各项法令也成为了秦朝统治者打击认知形态犯罪的重要措施。
危害国家安全的不当言论罪
秦朝的统治者不仅对意识认知领域的不当言论严厉惩治,还对有损国家统一、社会按定向和的言论严加惩治,主要的罪名有两个:
妄言罪: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触法这条律法的人会被满门抄斩;该律法创建于秦始皇时期,据《史记》记载:
籍曰:彼可取而代也。梁掩其口,曰:毋妄言,族矣!
可见秦朝对此等言论管控的极其严厉。
非所宜言罪,这一项罪名也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即说了不应该说的话就会触犯秦律;但是秦朝统治者并没有为这一罪状定下惩罚措施;据史籍来看,犯此罪者,一般都是由统治者随意处罚。
陈胜吴广起义
这一罪名,最早开始于秦二世时期,据《史记》记载,秦二世曾经向儒生们询问关于陈胜、吴广起义的看法和对策,儒生们“或言反、或言盗”,于是秦二世将说反的儒生逐个惩罚,罪名就是“非所宜言”。
秦二世之所以不愿意听见儒生们说农民起义,是因为他不愿意听到有损国家安定、社会祥和的消息,因此才会将谈论反的儒生治罪。
妨碍社会管理的不当言论罪
秦国在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为了统一百姓的思想,限制社会舆论的产生,创设了妖言罪,也可谓“妖言惑众”罪,并且还发展了诽谤罪。
两罪的形式非常相近,都是指的对当时政治体制与制度措施的非议,或者是对于当政者本人的批评和攻击,但是两罪在内容上却是非常不同,据《汉书》记载:
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
下面我们用几个事例来帮助各位读者区分“妖言罪”和“诽谤罪”的区别;在公元前212年,以卢生为首的儒生攻击秦始皇刚愎自用,专任狱吏,认为秦始皇太过贪恋权势。
这件事情让秦始皇非常生气,因此以“为妖言以乱黔首”的罪名逮捕了将近500名的儒生,并且将他们全部活埋,这就是“坑儒”事件,这件事情的反生,也标志着秦朝“妖言罪”的确立。
公元前211年,有陨石坠落在东郡,有人在陨石上刻写了“始皇帝死而地分”等字,诅咒秦始皇早死;秦始皇在知道这件事情以后,派遣了御史专门调查这件事情;因为没有调查出来到底是谁所写,所以“尽取石旁居人诛之”。
由上文可知,秦朝时期对不当言论的管制是非常严格的,之所以会制定如此苛刻且严酷的法制,主要是为了维护秦朝统治者的统治,因此秦朝的不当言论罪有三个立法特点: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众所周知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建立“皇帝制度”的朝代,皇帝制度便是一种全新的君主专制制度;这种制度以皇帝为主宰、以皇权为核心、以皇帝的想法为主旨。
据史籍记载,秦始皇在建立秦朝以后,曾到全国各地巡视;在巡视的途中,秦始皇每到一个地方都要“立石颂秦德”,任何不利于秦始皇的言行,都被视为谋逆或者大不敬,因此也会受到最严酷的惩罚。
从上述关于不当言论的律法来看,它们的设定时间都是在秦始皇统治的后期、或是秦二世统治时期;因为这一时期的言论已经威胁到了皇帝制度的根本,所以这些律法才会应时而出。
在秦始皇设定这些律法的时候,秦始皇的大儿子扶苏曾多次劝谏秦始皇不能“重法绳之”,但是并没有动摇秦始皇捍卫皇帝制度的决心;据《史记》记载,秦始皇不但没有听从公子扶苏的建议,还将扶苏发配,即“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
立法也是迫于无奈
很多人都以为秦朝治理国家的手段就是不断立法,其实这是一个非常不正确的认知;马克思曾经说过:只有毫无历史的人才不知道,无论是哪一位君主,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马克思
因此秦朝的统治者,在秦朝社会经济生活尚未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他们是绝对不会进行立法活动的;并且在秦朝时期的两个事例也可以证明这个观点:
《史记·秦始皇本纪》在记载秦始皇功绩“皆有法式”的同时,也记载了秦始皇重视“礼”,例如“训经宣达,远近毕理,咸承圣志,贵贱分明,男女理顺,慎遵职事”。
除此之外,秦始皇在制定关于不当言论的律法时,大都是在被迫的情况下进行的;例如我们上文所提到的儒生在批判郡县制的同时,还称秦朝不能长久: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
这对于当时的统治者秦始皇来说,可谓是最难接受的言论,因为秦始皇最渴望的一件事情便是将秦朝传万世,但是即便是这样,他仍然没有在第一时间对这些儒生作出惩罚。
而是在李斯为他做了厉害分析之后,秦始皇才决定制定律法,限制这类不当言行;另外妖言罪、诽谤罪,也都是在秦始皇被攻击以后才出台的。
这一点从当时秦始皇在听到攻击他的言论时,愤怒的表现可以看出: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
立法内容异常残酷
在上文提及不当言论罪时,笔者也说了触犯律法者会受到的惩罚,轻则发配边疆、重则满门抄斩;也可以看出在重刑主义理论指导下,秦朝的刑罚是非常严酷的。
自夏朝建立以来的所有刑罚,秦朝是应有尽有,而后世的许多史籍对此也有记载:
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秦始皇本纪》
上述言论虽然略有夸张,但是足以从侧面证明秦朝的刑罚是非常残酷的。
秦朝不当言论罪虽然严酷,但是以后世的角度来看,也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秦朝不当言论罪为秦朝维护文化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淳于越等儒生攻击郡县制度、威胁封建君主专制根本的时候,秦始皇及时出台了《挟书令》、《焚书令》等法令,合法地销毁了不利于统治的书籍,并且对违反律法者按照以挟书罪、偶语诗书罪、以古非今罪进行处罚。
淳于越剧照
在卢生等儒生攻击秦始皇本人。抨击皇帝制度的时候,秦始皇依法对儒生以诽谤罪或是妖言罪进行处罚;并且妄言罪、以及非所宜言罪也为秦朝统治者处罚不利于统治的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秦朝的不当言论罪也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其过于严酷的惩罚,激起了秦朝百姓的反抗心理,成为了起义军有力的反秦武器;例如刘邦就曾经说过: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正是因为秦朝律法的严酷,给了义军反秦的理由,也让义军更轻易的收获了民心。
秦朝不当言论罪为后世封建专制政权提供了立法借鉴
强秦因为严酷的律法在秦二世的时候而亡,这件事情也为后世的统治者敲响了警钟,提醒他们要汲取秦朝灭亡的教训。
刘邦等起义者虽然以“不当言论罪”为攻击口实,但是刘邦也深刻的意识到了“不当言论罪”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性,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变成了如何在秦法的基础上进行改进。
在汉朝建立的初期,刘邦并没有废除秦朝的不当言论罪,甚至处罚的严厉程度还要超过秦朝;但是随着统治的稳定,汉朝也逐渐废除了一些关于不当言论罪的律法。
刘邦
但是对于“言禁”的规定仍然名目繁多,尤其是“非所宜言罪”成为了汉朝统治者任意处罚违反“言禁”的法律依据,直到六朝时期仍然沿用这一律法。
但是这一罪名的认定并没有客观的标准,官吏可以随意判罚轻重,使得大量冤案错案横生,因此这一律法至“隋初删之”。
秦朝的不当言论罪继承了先秦时期秦国的言禁法令,并且在这一基础上有所发展,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作出了新的贡献。
但是这一律法在秦朝也制造了诸如“焚书”、“坑儒”的事件,从而使得不当言论罪也极具秦朝的特色;除此之外,它也成为了中国言禁制度的源头,成为了后世立法的模板,也丰富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
作者:无韵之离骚,希望能用我的努力换来您的关注#无韵之离骚#,一个喜欢历史的95后男孩。
参考文献:《九朝律考》
《史记·秦始皇本纪》
《汉书·高后纪》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sokankan.com/article/1692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