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19年12月18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不罚字[2019]0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不罚字[2019]0010号
当事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星星电子产业基地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先玉
海关编码:3311938187
当事人委托上海还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其中第一项为手机镜片8014个,总价为FOB40711.12美元;第二项为手机镜片188个,总价为FOB674.92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191000114605。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经海关审核,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应为:手机镜片3427个,总价为FOB47121.25美元;手机镜片8个,总价为FOB111.2美元。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31525.00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53044.00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461.2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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