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耶鲁法学院的门口上方,刻着这样一句话:“法律是鲜活的生命,而非僵化的规则。”
1932年,卡多佐接替九十高龄的霍姆斯大法官
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这句话是对卡多佐法官四十年前在耶鲁第二次演讲主旨的简要概括。
在1923年,这并非一个全新的观点,但它还没有被法官、律师和主流法学院的教授们普遍接受。在1900年之前,在卡多佐和本导言作者的老师那一辈,不会有人把这些观点介绍给法学院的学生。法学研习的对象是“实证法”,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真实的法律文本、准确的理解和解释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为建构的,会随着时间和环境而改变,仅仅构成生活演化过程中一个大的方面。在作学生和从事律师工作的时候,卡多佐并未持有过上述法律理念。
“我承认,只有到了晚年我才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当我作为一个法官必须去处理案件时,我才对此有了全新的理解。我发现,审判中创造性的因素远超出我的想象。”就在四年前,他拒绝接受在耶鲁大学斯多瑞斯讲座(Storrs Lecture)进行演讲的邀请,理由是“我没有什么内容可讲”。
当被建议可以跟法学院的学生阐释一下案件裁判的过程时,他则很干脆地回答:“我想这倒没问题。”
在履行法官职责的同时,一年多的阅读和研究让他明白自己应该讲什么。在名为“司法过程的性质”的四次讲座中,卡多佐阐述了法官在社会进步中发挥的选择代理人的作用,以及他们做出选择和得出裁判的思维方法。
正是这些极富意义又深入人心的内容,加快了卡多佐从纽约上诉法院升迁到联邦最高法院的进程。
他很清楚自己关于司法过程的观点并非被人们普遍接受,因此他有些犹豫是否要把这些演讲内容发表。他很幽默地评论:“如果我发表,我怕是会被指责的。”
在今天,并非所有的法官都意识到他们司法的过程;在任何法院,更鲜有法官像卡多佐那样具有细致入微的洞察力、对人的同情和理解以及淋漓尽致的表达,使其得以充分利用司法的过程。在这些演讲中,卡多佐思考了法律表述和应用上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官的“造法”功能。
“我第一年担任法官的时候内心很困惑,如同船行在大海上一样。我在寻找方向和确定感。当我发现这种追寻徒劳无功的时候,我非常沮丧和压抑。我努力去抵达陆地,抵达有着确定不变规则的坚实的陆地,抵达司法的天堂,那里有着更加清晰和权威的标志,而非它们在我犹疑不定的内心和意识中苍白而微弱的映像。我在勃朗宁的《巴拉塞尔士》中的航海者那里发现,真正的天堂永远遥不可及。随着岁月的流逝,随着我对司法过程的性质的更深入的思考,我开始接受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因为我认识到这是无可避免的。我认识到,司法过程在根本意义上不是发现,而是创造。怀疑和迷惑,希望和恐惧,都是思维的一部分,在生与死的剧痛中,旧的原则消灭,新的原则出生。”
卡多佐第二次课程演讲延伸和发展了他在早前表达过的思想。他此番演讲的内容是:
“法律的产生与成长,法律的功能与目的,何谓法律,它是如何被创造的,它产生后又是如何扩张和发展的?”
这个主题要比描述司法的过程本身艰难得多,因而他对自身立场的不确信也就不令人奇怪了。
但是他深刻认识到,无论在任何时候,人的行动及其决定总是先于构成了所谓正式“法律”的规则和原则的。他也认识到,法律的规则和原则是基于人的行为、选择和决定而归纳出来的。这些归纳如果与勤劳、洞察和理解相结合来解读,将会有效地成为新决定的主要前提。也就是说,他们可以被有效地使用,直到人们新的思想和经验要求变革。
他们都是实验性的工作规则,只要能够为人的愿望和福祉服务,就应得到尊重和运用。这些规则不应被轻视,因为它们会改变,它们是在生活中指引我们前行脚步的唯一规则。
如果我们漠视他们,伤害和死亡可能会发生,但是,如果我们把他们看作绝对性的存在,罔顾变化、需求、环境和信念,那么,伤害和死亡就一定会到来。
正是这些因素构成了指导人们行为、选择和判决的背景和基础,
也正是这些变动的、不确定的和冲突的因素,决定着 “法律的成长” 。
坐标书系 共10册:
精心遴选域外法政精悍名篇,体量轻灵,但洞见
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德国文学大师莱辛有言:“一本大书,就是一桩大罪。” 20世纪40年代,栖身耶鲁的德国哲人卡西尔谈及其多年前写就的三卷本煌煌巨著《符号形式哲学》时,坦陈:“现在我日益倾向于赞成莱辛的格言。”
我们不必把先哲的感悟过度阐释。但我们亦应知晓,微言要义,大道至简。燕大元照坐标书系,遴选域外法政精悍名篇,以轻灵的体量,为读者呈现深邃的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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