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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地产几个特殊事项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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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慧源

今天笔者将重点谈一下涉及以下事项的处理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代垫首付

部分房地产公司将企业自有资金以借款形式“无偿”给客户使用。

风险提示:

具有不合规的风险。

审核提示:

1、若业主不按期还款要承担的利息和违约金,开发商理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与业主签订《资金代垫协议》。

二、销售折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当房地产公司为业主正式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如果不能将折扣和房价款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则按照收入和费用分别处理。

风险提示:

若采用现金折扣,则计入财务费用的折扣不能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抵减,造成税费损失。

审核提示:

按照折后净价开具发票,确保收款记录、合同、发票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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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及收取违约金

(一)未履约合同支付及收取违约金

1、支付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因未能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税前扣除。

审核提示:

在合同没有成交的情况下支付的违约金,支付方可以凭借购销合同、协议和付款收据税前扣除这笔违约金。

2、收取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未履约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房地产公司的其他收入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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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约合同支付及收取违约金

1、房地产公司作为卖方收取违约金

同未履约合同收取违约金的税务处理方法。

2、房地产公司作为卖方支付违约金

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业务中,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达到销售合同的约定条件,从而支付给客户违约金。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此违约金处理为对客户的折扣或折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3、房地产公司作为采购方收取违约金

在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要采购大量的主要适用增值税的商品和货物。比如,与电梯供货厂家签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电梯厂家未及时供货从而构成违约,要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收取违约金,开具收据即可。

4、房地产公司作为采购方支付违约金

房地产公司作为采购方支付的违约金价款若构成货物或劳务成本,应向供货方索取包含违约金的全额发票,房地产公司可以直接增加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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