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近日,一桩十年悬案引发了全国的关注:2009年,四川双流人毛洪福因涉嫌在福建福州杀死郑剑飞后焚尸被羁押,一审判决其死缓。三年后,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撤销公诉,毛洪福无罪释放。多方追凶的辛酸,和毛洪福无辜被关的三年,一度让人疑惑,他是否能申请国家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对此,律师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毛洪福已经过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榕检公一刑不诉[2012]4 号)得知,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于2009年5月8日对毛洪福执行逮捕,但 2011年12月13 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12年2月13日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封面新闻记者,毛洪福被羁押三年,后被检察机关撤销公诉、无罪释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而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即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毛洪福从 2012 起释放具备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毛洪福未在时效期限内主张自身的权利,目前毛洪福申请国家赔偿的的请求已过时效。超过时效后,会丧失胜诉的权利,再请求赔偿,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附:相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 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 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 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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