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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能代位继承全部份额吗?

【案例回顾】

徐大爷和老伴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徐大、徐二、徐三。徐大、徐二均在外地定居,老伴去世后徐大爷的日常生活起居由徐三照顾。徐大爷于2013年自行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的一套房产留给徐三。2015年徐三因车祸去世,不久徐大爷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家人在收拾徐大爷的遗物时发现了该份遗嘱,徐三的女儿徐某认为,爷爷在遗嘱中指定房产由其父亲徐三继承,父亲先于爷爷去世,其享有代位继承权,该套房产应由其代位继承。徐大、徐二对其说法不予认可,三人发生纠纷,那么徐某能否代位继承取得该房产呢?

房子里有家庭的剪纸

【律师分析】

代位继承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和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且不受辈数的限制);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存在代位继承。

本案中,徐大爷的遗嘱指定由徐三继承其名下房产,但徐三先于徐大爷死亡,该份遗嘱无法实际执行。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所以徐某不能在遗嘱继承中主张代位继承,其不能取得该套房产。

那么该套房产应如何继承呢?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徐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中指定由徐三继承的房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由徐大、徐二、徐三的女儿徐某每人分得该套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需要注意的是,徐某取得三分之一房产份额是在法定继承中作为徐三的代位继承人继承了徐三应继承份额,与徐大爷所立遗嘱无关。

王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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