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加强法治人社建设,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问题,有力保障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8年,四川省人社系统累计办理复议应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分别达到0.23万件、1.6万件、4.2万件,在依法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办案人员带来了一定困扰。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四川省人社厅发布《2018年度四川人社依法行政蓝皮书》《2018年度四川人社典型案例白皮书》。其中,《蓝皮书》展示了全省人社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良好成效。《白皮书》汇总了30个鲜活案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是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生动教材。
小编摘取了《白皮书》中的部分案例进行推送,欢迎大家一起以案学法。
今天来看看案例⑤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重新核定连续工龄后是否应该补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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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罗某,系某水务管理站退休职工
被申请人:某县人社局
申请人于1964年12月入伍,1969年3月退伍,军龄4年零4个月。1973年1月申请人到某水务管理站工作,于1998年9月由该水务管理站办理退休并承担其退休待遇,退休时未计算军龄。2001年10月,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水务管理站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转入被申请人下属经办机构发放。2015年,申请人发现未将其军龄计入连续工龄,开始向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解决。经被申请人审核,作出《重新核定军龄通知》,将申请人军龄计入连续工龄重新核定退休待遇,计入后的退休待遇从审批次月起执行,对之前的待遇不予补发。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补发其退休待遇。
焦点问题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重新核定军龄计算退休待遇后,对之前的待遇是否应该补发。
处理过程
经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申请人自2001年10月开始从社保部门领取退休待遇起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军龄未计入连续工龄,未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申请人现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即便以非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最长起诉期限5年计算,自2001年10月被申请人执行审批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起算,申请人的起诉也远远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并且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
对于被申请人《重新核定军龄通知》中针对申请人的“之前的待遇不再补发”部分,实际是对2001年10月起执行被申请人审核申请人转入后未将申请人军龄计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批的养老保险待遇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申请人新设立权利或增加义务,对申请人并不产生新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规定,申请人对《重新核定军龄通知》中针对申请人的“之前的待遇不再补发”部分提起的撤销诉讼,以及要求补发之前部分的待遇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最终,法院一审驳回申请人的起诉。
分析意见
本案中当事双方对基本事实均无异议,分歧在于重新核定军龄计算退休待遇后,对之前的待遇是否应该补发。申请人退休是由原单位办理并发放退休待遇,自2001年10月转入被申请人下属经办机构发放退休待遇至2015年开始反映要求解决,时长达14年之久,期间一直未提出异议。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关系转入被申请人下属经办机构发放,只是关系的整体转入,在申请人及其单位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并不知道其是否有军龄,军龄是否已计入连续工龄,且在申请人反映后,被申请人经核实重新将其军龄计入连续工龄计算退休待遇,责任不在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要求补发之前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惯例是从审批次月执行新标准,不补发之前的待遇,且申请人的起诉期限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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