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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朝,乱丢垃圾到底是黥刑还是剁去双手?有何史料依据?

文/炒米视角

不要认为垃圾处理是现代社会才有的事情。其实早在商周的时候,当时对垃圾处理就有了严苛的规定,乱丢垃圾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在秦朝乱丢垃圾,是适用“黥刑”的。

《韩非子》里曾经记载,“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也就是说商朝的时候,你要是把家里扫出来的灰烬丢弃来道路边上,被人发现后,那是要剁去双手的。

但是随着社会越来越文明,惩罚的力度也就越来越小了。

到了商鞅修订秦律的时候,对乱丢垃圾,还是释放降低了惩罚力度,但是加强了羞耻感惩罚。估计商鞅主要是出于对劳动力的保护的角度出发的,毕竟双手剁了,就丧失了一个劳动力。

《汉书 · 五行志》中记载,“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

这句话的意思其实就是乱丢垃圾被人发现,要在脸上刺字。估计会刺一个“乱丢垃圾可耻”这类的金印,别人一看就知道这个人乱丢垃圾了,这个教育意义显然大于剁手。

到了唐朝,城市生活变得更美好,更繁荣。当然出现的环境卫生问题也就更为突出。

毕竟像长安这样百万人口大都市,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虽然没有像现代那么多不可降解垃圾,但是总量也是非常大的。但是唐朝毕竟是开放社会,人们还是要讲究面子的。

《唐律疏议》里记载,“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

也就是说乱丢垃圾也不再适用“黥刑”了,而改成打板子了,而且是60下。不过话说回来,能挨得住60大板的也非常人了。

虽然乱丢垃圾不要在脸上刻字烫金印了,但是加强了对监督失职的惩罚力度,“主司不禁,与同罪。”就是如果管理者发现了别人乱丢垃圾,而不去惩罚,那么也要和乱丢垃圾的同罪,一起去被打屁股。

后来的王朝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几乎没什么太大变化,只不过是相对而言,越来越轻。


到了清朝,“杖六十”改成了“杖四十”,而且“主司不禁,与同罪”也取消了。

这导致的结果便是“人家扫除之物,悉倾于门外,灶烬炉灰,瓷碎瓦屑,堆积如山,街道高于屋者至有丈余,人们则循级而下,如落坑谷。”

文/炒米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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