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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司法职官——谈谈先秦时期的司寇

司寇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名称,一般认为出现于西周时期,在初期,司寇并不是一个职官,随着国家形态和政治模式的发展,司寇逐渐演变成了一种主管司法的官职。司寇又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审判官,主要职责是在周王之下主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大司寇下设小司寇,为具体负责审理案件、处理狱讼的常设司法审判官。至秦汉后,逐渐用廷尉代替了司寇从事司法审判,再到后来的刑部尚书、刑部侍郎等,都是司寇这个职官的发展。司寇是如何从职事逐渐变为职官的?了解司寇可以进一步了解先秦时期的国家政治形态。

西周人物

西周早期的司寇

在现存周代青铜礼器中,其铭文涉及“司寇”的主要有五件:南季鼎、扬簋、司寇良父壶、虞司寇吹伯壶、鲁少司寇丰孙宅盘。前两者的年代是西周中期, 二壶是西周晚期,最后一个则为春秋时期。一般周代金文记载的形式都是官名后面加人名,比如“司马邢伯”、“作册尹”等,以此来看,司寇良父壶、虞司寇吹伯壶、鲁少司寇丰孙宅盘上面的铭文中司寇就应该是官名,这也表明至少从西周晚期开始,司寇已经成为一种固定的官职。然而,西周中期的南季鼎、扬簋上的铭文也都提到了司寇,那么司寇作为官职是不是从西周中期开始的呢?

季鼎

具体来看,现藏于故宫博物院的南季鼎上的铭文内容如下:

“唯五月既生霸庚午,伯俗父佑南季,王赐赤雍巿、玄衣、黹纯、銮旗,曰:用佐佑俗父司寇,南季拜稽首,对扬王休,用作宝鼎,其万年子子孙孙永用。”

其中“曰用佐佑俗父司寇南季拜稽首”这几个字有两种不同的读法,一种为上述引文的读法:“曰:用佐佑俗父司寇,南季拜稽首”;另一种则为:“曰:用佐佑俗父。司寇南季拜稽首。”如果是第二中读法,则意思与前文所述一样,为官职加人名的形式,这时候司寇就是官名,说明在西周中期已有司寇的官职。但根据研究发现,西周时期在针对天子的自称形式中,须强调的仅为个人的私名,有时也会提及家族名号也即氏名,无须彰显其职官与职事。所以应该是第一种读法,意思是辅佐、辅助俗父司寇,这里司寇则并非官职,而是指具体事务。

南季鼎铭文

同样藏于故宫博物院的扬簋上的铭文内容如下:

‘唯王九月既生霸庚寅,王在周康宫。旦,格大室,即位。徒单伯内佑扬。王呼内史史先册命扬。王若曰:“扬,作司空,官司量田甸,司居、司刍、司寇、司工事。赐汝赤、銮、旗。讯讼,取徵五孚。”扬拜手稽首,敢对扬天子丕显休,余用作朕烈考宪伯宝簋。子子孙孙其万年永宝用。’

扬簋铭文

该铭文的大意是,某年九月,司徒单伯引领扬接受周王的册命。周王命扬任司工( 即司空)并给予赏赐。为此,扬制作宝簋并令子子孙孙永远保存。这段铭文中提到“作司空,官司量田甸,司居、司刍、司寇、司工事”,若司寇为官职,那么其中的“司量田甸,司居、司刍、司寇、司工”都可以看成官职,这与前面的“作司空”有些矛盾,这里只能将司寇及其他司某解释为具体的职事,王命的核心并不在任命官职,而是对具体职责范围进行说明。

由此看出,司寇在西周中期只是一种职事而非职官,且与诉讼的联系似乎颇为有限。那么司寇究竟是做什么的?

“司”在金文中字形为像人手理乱丝状,引申为“治理、管理” 之意。《说文解字》就说“司,臣司事于外者”。而对“寇”字,《尚书·舜典》提到“蛮夷猾夏, 寇贼奸宄”,孔传则云“群行攻劫曰寇,杀人曰贼”。可见,“寇” 意为聚众作乱的暴行。“司寇” 作为一种职事当然就是打击暴行、维持社会治安。至西周中期,王朝力量盛极而衰,外有犬戎等周边民族的外来压力,内有因“恩惠换忠诚”的“自杀式” 管理方式而产生的紧张,周王室渐趋疲弊,社会秩序恐怕不容乐观。周王室自然要派遣官员承担维持社会治安的任务。司寇这一职事遂应运而生。此后,某官兼领司寇的现象或许日渐增多,至西周晚期司寇就成了一个新的官名。

扬簋

春秋时期的司寇

在春秋时代,司寇不仅因活跃于各主要诸侯国的权力舞台而表现出较强的存在感,而且也因大司寇、少司寇、野司寇等细化官称的出现而具备了作为职官的内在复杂性。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记载,邾国大夫庶其携邾国二邑投奔鲁国,鲁国执政季武子把襄公的姑母嫁给庶其并对其属下多有赏赐。正在此时,鲁国盗贼频发,季武子便指责时任司寇的臧武仲,认为他身为司寇,办事不力。可以看出,这时候的司寇职能之一即为惩治盗窃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季武子

司寇的主要只能仅为维护治安吗?《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了一件事,莒纪公溺爱次子季佗而废太子仆且于国中多行不义。太子仆在依靠国人之力弑纪公后携宝玉投靠鲁国。鲁宣公欲收纳仆,季文子却命司寇将其驱逐出境。季文子之所以要把莒仆驱逐出境,是因为莒仆犯有“盗贼” 之行,其行为在未来也会对民众产生恶劣的影响。正因为莒仆一事及其处理既涉及“盗”,又关乎社会治安,季文子才将驱逐莒仆的任务交由司寇承担。这里的“盗”与上文的“盗”并非一个意思,文中“ 窃贿为盗” 强调对财产的侵犯,“毁则为贼” 则泛指所有触犯规则的行为。这样一来,司寇既能对“盗贼”予以处理,其字面职能即维持社会治安所能涵盖的内容也就被放大了。随之,司寇介入诉讼似乎也是可以想见的。

“先君周公… … 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其人,则盗贼也… … 以训则昏,民无则焉。不度于善,而皆在于凶德,是以去之。”--《左传·文公十八年》

季文子

《荀子·儒效》也记载了孔子作为司寇审案的事迹:孔子就要担任鲁国司寇了,奸商沈氏知道了,卖羊时,他就不敢在早晨把羊喂饱饮足以欺骗买主,公慎氏也休掉了一婬一乱的妻子,平时奢侈浪费、一胡一 作非为的慎溃氏也离开鲁国,甚至在鲁国出一售牛马的商人,也不敢再漫天要价了。这是因为孔子作为司寇的缘故。可以看出,这时候的司寇职能非常广泛,孔子也行使着处理诉讼案件的司法权。孔子还分享了他的心得:“听诉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目的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

在春秋时代,司寇已成为较为常见的官称,其职能在维持社会治安的基础上有所扩张并进入司法领域。

《周礼》中的司寇

《周礼·秋官》明确记载了司寇的职能:“大司寇掌建邦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这恐怕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在春秋之前,中国的大地上散布着大量血族聚居的邑,分封制与诸侯国就建立在诸邑并存的社会现实之上。为春秋时期频繁的土地交易和兼并战争所推动,最初的“万邦”至战国时期合并成了七个大诸侯国,而这七雄间继续进行着战争与吞并。与之相适应,西周年代与宗法制相配套的以某官兼理某职的现象也必然要为职官的专业化所代替。

《周礼》

到战国年间,由于政务随统治地域的扩大而日趋繁杂,也由于征兵制度的推行和战争方式的改变,出现了文武分家的职能选择,文官的首长“相”与武官的首长“将”遂应运而生。比如魏国,魏文侯时曾先后以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而另有乐羊、吴起、翟角为将。沿此方向,再辅之以令官僚体系强固的其他制度,在战国诸国的国君之下终于因职官的不断分化而出现了一整套职责相对明晰的官僚机构,其首脑就是相与将。

在这样的情况下,战国的儒家们更希望去构建一种评判当下乃至今后官僚制之合理性的标准。于是,他们把目光转向离自己最近且为时人所传颂的的周王朝,试图凭借其所见所闻的模模糊糊的周制而将职司专门化的战国官僚制嫁接到周的政府框架中,并由此确立可为万世之措模的三代政制,其努力的结果就是《周礼》的成立。而《周礼》的每一篇基本都会提到“设官分职,以为民极”,“设官分职” 四字所反映的无非就是职司专门化且官名与职守相对应的官僚政治理念。

儒家

因此,战国儒家所认识的周制难免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偏差,当他们在撰写《周礼》的职官体系时,其记载的或纯粹出于理想, 或为经春秋而发生变化的周制残余的主观复原。在有关战国史的资料中多有回忆孔子为鲁司寇之事者,却很少提及当时的司寇。所以司寇在《周礼》中的形象很可能不是战国史事的反映,更不可能是周代职事意义上的“司寇”的记录,而是战国儒家对具有包括司法在内之混合职能的春秋司寇的净化。

总结

司寇在先秦时代从职事、现实中的职官直至理想中的职官的演变过程,每一阶段都是与特定时代的社会状况相适应的。西周年代,家国一体的统治方式对职官专业化的需求并不强烈,某官兼理某事的现象颇为普遍。司寇也只是职事的一种,直至西周晚期才被固定为职官。春秋年代是新的中央集权治理模式的胎动期,所以司寇一方面一直作为职官而存在,另一方面其职能却具有混杂性。至战国年代,七个大地域国家的出现导致政府职责的繁杂,官僚制的日趋发达也成为理所当然之事,而司寇则作为战国儒家构建理想官僚制的备选项最终成为了《周礼·秋官》中的语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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