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亮/哈尔滨日报
为给执法人员处罚各类行政违法行为提供更为细致的依据,《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日前印发。根据《标准》,在快速路、主干路及广场范围内从事生产、维修、加工活动的,及移动、损毁道路设施的,最高可罚款 10000 元。井盖丢失未在六个小时内补齐,管护责任单位最高将被罚款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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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丢失6个小时内补齐
根据相关规定,检查井的产权单位为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其负责检查井的巡视、养护维修和管理。发现检查井破损、与路面不平顺以及井盖丢失,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规范的防护措施。
井盖丢失未在 6 个小时规定时间内补齐,检查井破损未在规定 24 小时内修复的,对责任单位的处罚分两种情况。
超过规定时间在 2 日及以内,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同时处以 500 元及以 上 700 元及以下罚款;
超过规定时间 2 日以上,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 700 元以上 1000 元及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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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次干路、支路 移动、损毁道路设施
《标准》还规定,在城市次干路、支路范围内道路从事生产、维修、加工活动的,移动、损毁道路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5000 元及以上 7000 元及以下罚款。上述行为如果发生在快速路、主干路及广场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将处以 7000 元以上 10000 元及以下罚款。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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