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骚客文史
按照我们今天的制度而言,诉讼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保证诉讼的公正性是最基本的一项条件。不管是法律,还是人情,都坚决不允许诬告现象的发生。诬告不仅仅会给官府处理案件制造很多麻烦,也会给被诬告人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所以法律坚决不允许诬告现象的存在。
在清代法律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但是诬告现象却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十个案件中有九个案件就是诬告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什么导致了清代诬告事件层出不穷的呢?
一、清朝法律区别对待命盗案等刑事和户田等民事,为百姓诬告提供契机
清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君主专制达到了顶峰,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已经非常完善,诉讼程序也相当完善,但是诬告现象却层出不穷,这实际上是与清朝的在司法领域的处理思维是有相当大的关系的。
清朝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与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是截然不同的。比如刑事案件的出现是要立马处理的,而对于民事案件的出现是采取每个月的定时处理方式。据记载,清朝的官府只有在每个月的特定的时间才会集中处理百姓的民事案件。王廷抡在临汀府作官时规定:
“仰府属军民人等……于本月二十三日为始,每逢三日期,许尔等赴府控告。”
而为什么采取这样的一种方式,就是希望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后,很多百姓能够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不会给官府制造麻烦。
除了在时间上面的限制,百姓只有固定的几天能够提出自己的诉讼要求。即使在特定时间内,百姓提供的诉讼要求,官府也不是每一件都要进行处理,而是处理一些官府认为非常重大的案件。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案件就退回去了,希望他们乡间进行自我处理。
清人方大堤所言:
“户婚、田土、钱债、偷窃等案,自衙门内视之,皆细故也。自百姓视之,则利害切己,故并不细。”
如果官府决定处理这一民事案件,也与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依然是不同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会一级一级的往上报,甚至会报到皇帝那里,是严格按照《大清律例》所规定的在进行执行。但是对于民事案件,他们的处理仅仅局限在州县这一个层次,不会一级一级上报。
州县在处理这一案件中,他们采取的方式往往就是尽量的来平息双方的矛盾,希望用非常柔和的办法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把自己的事情推到他人身上,希望乡村宗族来解决这一类问题。
正是由于清朝官府对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区别对待,而且把绝大的注意力放到刑事案件上来,导致百姓会把自己的民事案件无限的放大,放大到刑事案件,从而引起官府的控制。清朝政府希望民间宗族帮忙解决的思维方式,也导致老百姓采取诬告的方式来争取自己的权利。
二、百姓生活困境加重,调解费用的增高,因此选择了诬告这一种策略
清朝的法律《大清律例》也明确规定了诉讼必须真实可靠,诬告是一定违法的,并且要受到非常严格的处罚。但是老百姓却依然选择诬告,实际上诬告并不是老百姓的首选,是老百姓的无奈之举,那么清代的百姓受到了怎样的无奈,为什么会铤而走险选择诬告这一条道路呢?
老百姓无奈的第一个表现是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尖锐,老百姓的生活越来越难。据统计学统计,清朝人口飞速增长,几乎超过了前面朝代人口数量的总和,到清朝乾隆年间,人口甚至达到了4亿多人。而整个清朝依然是农耕时代,人们生活依靠的主要来源依然是土地,而土地没有得到大规模的增加,人口却无限的增加,人多地少的矛盾越来越严重, 清代学者汪士铎言:
“人多之害,山顶已殖黍樱,江中已有洲田,川中已辟老林,苗洞已开深曹,犹不足养,天地之力穷矣。”
而随着人们越来越贫困,享有的资源越来越少,邻里之间的争夺也越来越严重。据记载,当时有一个15岁的小男孩儿在邻居家的地里面捡了剩下的小黄豆粒,两家发生了争夺,然后邻居就把这个小男孩儿给打死了,发生了命案。看似一件很小的事情,百姓为了一点点的利益都能发生命案,可见当时农民的生活环境是非常恶劣的。
农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地主们的势力却越来越强大。很多农民在饿死的边缘时,就把自己的土地卖给地主,地主的土地越来越多,土地兼并现象越来越严重。农民获得土地的数量也越来越少,真的是没有立锥之地,伴随着农民土地的失去,随之而来的就是坟墓的争夺。所有人都认为土地卖给地主,但是那一块儿坟墓还是自己的,但是地主却认为土地都是我的,那一块儿坟墓也不是我的,所以彼此为了坟墓也会发生争夺。
这一个时期还有一种现象,也为农民诬告提供了一种可能,那就是我们理论上认为告官府是需要花钱的,但是据记载,清朝告官府花的钱是比较少的,就类似于一个农民雇工一年的工资,对于农民来说很难,但是对于一些富农地主来说,这个费用几乎是非常低的。
而且原来我们说官府是想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是有一个问题是我们忽略到的,就是调节也不是免费的调节,也是收取一定费用的,杨懋春在《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中提到,当地一个成功的调解活动促成后,双方当事人要分摊宴席费用。
如果过错明显属于当事人中的一方,则由过错方来承担宴席费用。另外,调解人一定有他自己的立场,无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所以使得很多人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调节还有一个重要的弊端,就是我们都知道调节是在双方之间周旋,让双方在彼此之间做妥协,但是这个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来处理的。所以往往经过了长时间的滞留,这个事件使得双方的利益都无法得到解决,处理案件效率低使得人们还是选择了诉讼这样一种方式。
所以迫于生活中的压力,人们经常会发生一些为了争夺土地,争夺坟墓,争夺小物资的民事案件。但是由于官府是想要用调节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而调节并不能立马解决,与此同时调节也需要付出代价,在权衡利弊之后,老百姓选择了诉讼这样一条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
三、清朝官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定程度上容忍百姓诬告,导致诬告案件层出不穷
即使百姓选择了诉讼这样一种方式,甚至不惜采取诬告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都知道法律明令规定诬告是违法的。但是百姓依然会不断地选择诬告方式,这实际上与当时官府所采取的态度是有一定关系的。
诬告对于当时司法判断来说,是非常有危害的,严重影响了官府办事的效率,也损害了官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也给被诬告人带来深深的灾难。当时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必须要把诬告现象给平息了,来保证社会的安定。《圣谕十六条》有一条专讲诬告:
“平息诬告,保全善良。”
但是官员在执行上面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却发生了通融,发生了转变。那是由于官府实际上是受到当时百姓制约的,按照当时考核官吏的方法来说,如果官府的行为遭到百姓多次的反映,多次的监督举报的话,官员的仕途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很多官府官员为了自己得利益,为了自己能够一直当官,对百姓的这种误告行为,采取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百姓的诬告行为。
老百姓也知道官府对他们的诬告行为,不会像法律所规定的那样做出严格的惩罚。因此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铤而走险,采取诬告的方式,把自己的民事案件说成刑事案件,赢取官府的重视,希望官府来替自己做主。如果官府处理的非常正确,非常恰当,就会得到民众的喜爱,得到民众的拥护。所以正是在这样一种相互利用相互妥协的情况下,官府不敢处理民众,民众对官府仍然抱有信心,使得诬告现象在整个清代异常的多。
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清朝人口的增加,土地资源却没有增加,人地矛盾异常尖锐,再加上土地兼并现象严重,地主飞扬跋扈。老百姓为了争夺土地,为了争夺坟墓,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导致邻里之间不和睦,邻里之间争斗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命案。
按照清朝的司法审判程序来说,官府必须要立刻解决刑事案件,对于民事案件可以推迟甚至不处理。官府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所有的民事案件推给宗族来协调处理。
宗族的协调也是需要获取一定费用的,并且不能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再加上官府为了自己能够仕途顺畅,为了自己的乌纱帽,在一定程度上默许百姓可以诬告,导致了整个清代诬告现象层出不穷。
参考历史文献
《大清律例》
《康熙皇帝告万民书》
《东华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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