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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即辞退”落后于时代,必须退出历史舞台

2019年,广州又发生了公职人员生三胎被开除事件。对于“超生即辞退”地方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相关规定应适时调整,再次引发热议。

本律师认为,“超生即辞退”已经落后于当前飞速发展的时代,必须立即全面退出历史舞台,让生育自主、鼓励生育应成为社会的主流。


首先,“超生即辞退”不合法。

2016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但是,不少地方仍然继续执行“超生即开除”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计划生育关系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社会法范畴,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违反其对国家公民的义务,而不是违反其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以干预劳动关系的方式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混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是法律手段运用的错位。

目前,一些省的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大过以上,当然包括辞退。所以,这个明显与国家当前的计划生育法律不符。

而对于职工来说,《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以下六种:(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超生不属于以上情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规定,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超生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这个纪律处分是指除辞退之外的其他处分,比如警告、记过、撤职等很多方式。如果企业以超生为由辞退职工,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那么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或寻求法律救济。

过去,强行推行计划生育,各地采用了一些生硬和过火的做法,本就不值得提倡,现在依法治国,我们要具有法治思维,以法治的方法推进各项工作。

其次,我国人口出生率不断降低。

2015年,我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落地;2016年,我国出生人口增加明显;但是,2017年的出生人口下降为1723万人;2018年降低为1523万人; 2019年,我国全年出生人口1465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0.48‰,是我国自1949年以来出生率的最低值。

现在的青年人不愿生育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生存压力大,和不知艰难。随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加快,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越来越迫切,不但大城市车、房的需求越越多,挣钱不好挣,花钱越来越多,就是小城市,农村,同样存在这些问题和压力,子女的养育压力加大,花费越来越多,使得人们的生育意愿下降。


再次,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

2019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2.3亿,是世界上唯一的一个老年人口过两亿的国家。2020年,老年人口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其中8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067万人;2025年,六十岁以上人口将达到3亿,成为超老年型国家。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很大程度依靠的是劳动人口众多带来的人口红利。目前生育率下降,老年人增多,人口红利将不能持续,将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面对这些问题和现实,我国当前的政策和法律导向,都是引导人们生育,鼓励人们生育,在此背景下,人们愿意多生,是为国家和民族做贡献,需要勇气和付出,即使不奖励,也不应处罚,特别是不应再开除。

“超生即辞退”落后于时代,必须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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