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孙小果案还没有走出大家的视野,现在北京又了一个“郭文思案”。郭文思在上大学期间将女友杀害被判决无期徒刑,坐牢15年后出来,又因戴口罩纠纷殴打一老者致其死亡。事件发生后,公众纷纷质疑郭文思“火箭式”减刑的合法性。监狱罪犯是如何减刑的呢?
一、郭文思案相关情况:
1、杀害女友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4年8月29日,北京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系学生郭文思向警方自首。在某酒店内,郭文思因感情纠纷要,将女友、同校女生段某掐死。事发后郭文思家人向段家赔偿40万元并获得谅解。2005年02月24日,二中院认为,郭文思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他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2、坐牢15年减刑出狱
判刑后,郭文思被投入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从2007年开始,经历了9次减刑,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3、因戴口罩引起打死一老者
出狱半年多后的2020年3月14日,郭文思在北京东城区一超市内排队结账时摘下口罩,顾客段某某(男,殁年72岁)提醒其应当遵守防疫规定佩戴口罩,引起郭某某的不满,遂将段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击打段的头颈部,致段某某受伤。郭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又打伤两名超市员工,后被当场抓获。被害人段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3月20日死亡。3月28日,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4、公众对郭某大幅度减刑提出质疑。
伤人案件发生后,公众发现此郭文思就是15年前杀害女友的郭文思。随之,郭文思在监狱内的减刑情况被网友扒出,针对郭文思高频率、大幅度的减刑情况提出质疑,并引发网络执热议。北京市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郭某减刑情况进行调查,并通报了调查结果。联合调查组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执法不规范、违反工作纪律和失职渎职等问题,现北京市监委已对监狱干警刘某某、隋某某等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经查,在郭某思服刑期间,刘某某、隋某某等人受郭某思亲属及有关社会人员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郭某思获得减刑创造条件、提供帮助,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受贿等犯罪。
二、对郭文思减刑情况的分析: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京01刑更960号《郭文思减刑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了2007年至2018年期间,郭某思曾先后获得了9次减刑。从投案自首到刑满释放,郭某思坐牢14年10个月25天,不足15年。
第1次:2007年6月25日,裁定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
第2次:2008年1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第3次:2009年1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第4次:2011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第5次:2012年3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第6次:2013年4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第7次:2014年7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第8次:2015年10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第9次:2018年1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从减刑情况来看,大家只是感觉郭某思减刑幅度大、频率高,并不知道减刑的“猫腻”藏在什么地方。如果让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士来看,他们就会感觉此人是个“人物”,充分利用了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进行了“操作”。郭某思的减刑违规之处在哪里?
1、监狱无法将所有的罪犯都改造成“好人”
大家不要质疑,监狱没有把郭某思改造好,为何放出来了!在监狱内是否改造成“好人”,是没有办法进行衡量的,只要罪犯在监狱能够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都是可以获得减刑机会的,只是表现好的可以争取更大的减刑机会。监狱是无法做到将罪犯都改造成好人才放出来的。
2、在程序上难以发现问题
从郭某思的减刑程序上,是很难发现问题的。监狱罪犯减刑,都有着一套不可逾越程序。罪犯申请、监区评审、监狱评审公示、法院裁定公示,一个减刑裁定下来,要经过几个部门几个人手,稍有纰漏就会被卡下来。根据法释〔199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郭某思从无期徒刑减为19年有期徒刑符合规定,减刑间隔时间符合规定,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符合规定。依照新规定,被判决无期徒刑的实行执行不得少于十三年,也是符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
第二条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第三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注:此规定在2016年时进行修订,2017年1月1日实施
3、问题出在减刑“资格”上
依照上述规定,罪犯在减刑不超过一年的情况下,间隔一年仍可以减刑。这样设定,绝大多数罪犯在减刑时,等的不是间隔期,只是申请减刑的资格。
如何获取减刑资格?监狱为了调动罪犯的减刑积极性,会根据罪犯的劳动岗位设置不同的分值,如监区罪犯改造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生产大组长大组长每月是10分,小组长每月是9分,技术工勤人员是8分,一般罪犯每月是7分。表扬好、生产任务完成好的可以加分,违反纪律会被减分。每积攒到70分,可以记一次功。40分以上不足70分的可以记表扬一次,两个表扬相当于一次功。三个功以上可以申请监狱减刑,三个功可以减刑十到十二个月。这里说的“功”,就是罪犯的“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7)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从上边介绍的情况,大家可以看出,在监狱罪犯中“地位”最高的是罪犯改造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生产大组长,他们挣够三个功还需要21个月,郭某思又是如何在一年多一点时间内获得减刑机会的呢?如果此人不是在监狱改造中像神一样的“出类拔萃”,就是有监狱管理人员帮其进行暗箱操作,记假分、记假功、躲避公开防止他人揭发。
4、现在减刑制度较以前要严、减刑幅度缩小
在郭某思坐牢的15年间,有关减刑的法律经过多次修订,后者都比前者要严格的多、规定细得多。郭某思给大家印象减刑快,也有其制度的原因。如原来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是18-20年,现在规定一般是21-22年。原来规定无期徒刑至少执行十年,现在规定是至少执行十三年。原来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减刑间隔是一年以上,现在规定间隔是二年以上。这也是近几年来,司法针对“重判刑轻执行”的改革。
三、郭文思这次如何判决?
郭文思在公共场所殴打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致使其死亡,性质是十分恶劣的,依法应当严惩。至于会判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死刑,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至于如何判决还涉及多种因素,如郭某造成段某的伤害是不是致命的、郭家这次是否还愿意赔钱、被害人家属是否谅解等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结束语:
恶人必将受到严惩,我们等待正义的审判吧!涉及到减刑问题可以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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