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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伤人了,责任谁来担

如果在山上、林中遇到野猪之类的野生保护动物,怎么办?首先肯定的是,你不能主动是伤害它们,一是你可能打不过它们,二是按照相关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捕杀。假设,您被这类野生保护动物伤害了,怎么办?是不是就得认倒霉呢?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诉称,2016年某日,原告早晨在晨练,突然被逃窜的野猪撞伤。原告住院后经诊断为骨盆骨折、左侧耻骨骨折等伤情。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野猪伤人发生在某市的开发区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已构成对原告的补偿责任和义务。野猪是生长在深山老林里的,属于野生动物,虽然跑进城市里伤人,但也应当林业局管理。故原告将某市人民政府、某市林业局、某市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169.5元和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本案诉讼费和伤残鉴定费。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辩称,野猪目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所以野猪属于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虽然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补偿,但具体由哪一级政府补偿,以及省、市、县分担补偿比例和补偿金来源均无规定。因此,不同意赔偿。

图片来源于“东方IC”网

被告某市林业局辩称,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林业局不是法律规定的补偿主体,亦无违法行政行为。故市林业局不属于适格的被告。

被告某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答辩人作为某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未得到处理原告诉请事项的授权,原告起诉答辩人主体错误。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本院认为,因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根据被告某市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野猪目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本案原告被野猪撞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各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本省没有制定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具体办法的情况下,具体由哪一级人民政府承担补偿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补偿数额。

关于具体由哪一级人民政府承担补偿责任一节,本院认为,某市人民政府作为当地人民政府承担补偿责任,符合该法规定,故某市人民政府属于本案适格的被告。

关于如何确定补偿数额一节。由于本省和吉林省地域相邻、生活习俗相近,而且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在本省没有制定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情况下,本院将参照《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补偿数额。


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2773.18元。

律师评析:

1、关于补偿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没有规定必须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予以补偿。本案野猪伤人发生在某市开发区,即某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某市开发区辖区内,某市开发区又属于某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因此,可由某市人民政府作为当地人民政府承担补偿责任。

2、何为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行政相对人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弥补行政相对人损失的一种给付救济。

3、关于受害人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的立法理念是基于保护野生动物,给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是一种社会救助行为,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支持。

案号:(2018)辽06行初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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