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先生问:我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是一名工作5年的销售人员,37岁。今年春节前,公司和我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2月合同到期,企业并没有支付我经济补偿金。我想请问,企业的做法合理吗?
答复:用人单位与您约定不与您续约,不给经济补偿是不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在非疫情期间,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您工作5年,比如,您的工资是3000元,您的补偿金则为3000×5=15000元。
如果到时候,企业仍不愿意支付补偿金,首先,您可以求助所在企业工会,让工会参与协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仍拒绝支付补偿金,您可以向上级工会求助,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
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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