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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加建铁门,拆!

家里太小,杂物太多,楼道空着也是空着,不如围起来一部分当做玄关?在居住面积紧张的困境下,个别住户打起了楼道的主意。严先生就因前后两任邻居占用公共楼道私建围栏、铁门,先后打了两场官司,最终北京市一中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判令邻居拆除擅自加建的铁门,恢复公共楼道面积。

案情回顾

严先生和系北京某小区业主,严先生家的厨房窗户面向楼道,与邻居1207号房房门斜对,之间形成了公共楼道区域。

此前,1207号房业主秦先生因私自在楼道内搭建围栏,并堆砌物品,占用楼道公用面积,被严先生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秦先生将其安装在楼道内的铁围栏防盗门和其封堵在严先生厨房窗外的物品移除。

上述判决生效后,秦先生于2014年搬走,1207号房屋一直没有人居住,因此拆除围栏、铁门就没有执行。

之后,万女士一家搬入1207号房,并在装修房屋时将秦先生在公共楼道安装的防盗门更换,继续将此区域封闭,进行自用。

严先生认为该铁门导致楼道采光、气流调节受影响,并存在安全方面的隐患,对其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以及正常居住生活造成不便,故再次将对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拆除围栏和铁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万女士等将其安装在公共楼道内的铁门拆除。万女士一方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所涉楼道为公共区域,万女士等无权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及邻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装防盗门、将本属公共所有的区域封闭自用,其行为将对严先生家的通风及使用厨房窗户和楼道窗户造成不便。并且,在严先生诉原房主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生效判决已判令秦先生拆除其安装在楼道内的铁围栏防盗门,现万女士等将原房主在公共楼道安装的防盗门更换,继续将此区域封闭,于法无据,故一审法院支持严先生要求拆除涉案铁门的诉请并无不当。

此外,万女士等关于其对1207号房屋门前的区域享有专有权的主张,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万女士等拆除擅自在公共楼道加建的铁门。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业主私自在楼道内加建的问题。部分业主认为自己对自家房屋附近的楼道区域享有专有权利,可自行进行处置,故通过加建防盗门、堆放杂物等方式将楼道区域占为己有。此问题在物业管理不善的小区中较为普遍,且易引发邻里关系矛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法第七十二条还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的住宅属于其专有部分,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除住宅之外的其他建筑物内的部分应属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进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不得妨碍他人对公共区域的使用。

楼道应属业主共有,业主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得私自加建防盗门或堆放杂物。广大业主应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自身行为,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王晓飞

编辑:王海萍

流程编辑:王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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