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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游戏|执行异议之诉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管仲

1

权利的对抗

如果一个人欠你钱不还。

正常来说,你会去法院起诉。

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仍不还钱。

你会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法院执行。

查封到被执行人的房产。

下一步拍卖房产。

所得价款支付给你,清偿债务。

看起来,你很快就可以拿到钱。

在我的文章里,想拿到钱,没那么容易。

根据作者的安排,案外人出现了。

案外人声称,法院查封的房产实际上是他的,申请法院停止执行。

这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

由此派生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在两种权利之间抉择。

优先保护一种,放弃另一种。

执行异议之诉,不能调解。

要么全输要么全赢,结果堪称惨烈。

不同权利对抗演绎的故事。

像极了一场权利的游戏。


2

另案裁判VS金钱债权

一个人欠你钱,法院判了他也不还,你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就是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

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

正准备进行拍卖。

法外狂徒张三出现了。

大喊一声:不能执行。

张三异议的理由是:另一个案子里面,法院已经判决房子归他。

张三,以另案生效裁判异议的案外人。

局势已经明朗了。

张三和你,法院只能保护一个。

到底保护谁,看两个条件。

首先看时间先后。

若另案判决时间在执行标的被查封之后,则不能排除执行。

KO!游戏直接结束。

如果判决时间在标的被查封之前。

则要看另案裁判的内容。

若另案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或返还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

若另案裁判基于买卖合同等,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不能排除执行。


3

另案裁判VS非金钱债权

这一次,别人欠你的不是钱,是房子。

法院也判了,你也申请强制执行了。

你,非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

张三依然拿着一份判决书来阻却执行。

张三,以另案生效裁判异议的案外人。

此种情况,直接审查裁判文书内容。

若执行依据的裁判是确权,则无论另案裁判是什么内容,都不能排除执行。

张三只有一条路可走。

对执行依据的确权裁判申请再审。

若执行依据的裁判是给付标的物,而另案裁判是确权,则可以排除执行。

此时你也只有一条路可走。

对另案的确权裁判申请再审。

若两个裁判均属给付标的物的裁判。

法院依法判断哪个具有优先性,进而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4

案外人VS优先受偿权

这一次有点不一样。

你,不是一般的申请执行人。

你,是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特殊的申请执行人。

张三,作为申请执行异议的案外人。

这样的你,他无法抗衡。

只要你对执行标的有优先受偿权。

如不动产的抵押权人,股票的质押权人,动产的留置权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等。

无论案外人以什么理由异议。

法院一律支持优先受偿权人。

均认定不能排除执行。

只有一种情况例外。

案外人是商品房消费者。

满足某些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


5

商品房消费者VS金钱债权

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

你,是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公司。

张三,为居住买了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

但还没有办理过户。

张三,是作为商品房消费者的案外人。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排除执行。

1.法院查封前已签订买卖合同;

2.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房屋;

3.已付款超过总价百分之五十。

同一设区的市或县级市没有其他房屋,算名下无其他房屋。

已付款接近总价百分之五十,且愿意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也算。

满足该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

不但可以对抗一般金钱债权执行。

也可以对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

整个民法体系中,他最大,优先于其他一切权利。


6

一般买房人VS金钱债权

这一次张三买的是二手房。

还没有办理过户。

你,是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

张三,商品房消费者外的一般买房人。

此种情况,排除执行的条件又不相同。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排除执行。

1.法院查封前已签订买卖合同;

2.法院查封前已占有该不动产;

3.已经或按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4.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

买房人递交了过户材料,或提出了办理过户的请求,或有合理客观理由,均可认定符合条件4。

满足以上条件的一般买房人。

仅能对抗普通金钱债权执行。

不能对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

这是其与商品房消费者的最大不同。


7

承租人VS强制执行

承租人是不能对抗房产拍卖的。

带租赁的房产依然可以拍卖。

因此,承租人无法对抗申请执行人。

但承租人可以对抗司法拍卖房产买受人。

以其房屋使用权来对抗转移房产占有的强制执行。

这一次,你不是申请执行人了。

你是买了司法拍卖房产的买受人。

张三是该房产的承租人。

张三以租赁合同,来提起异议,要求阻却房屋交付给你。

如果司法拍卖本身是带租赁的。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房屋。

如果司法拍卖不带租赁。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排除执行。

1.查封或抵押前已签租赁合同;

2.查封或抵押已合法占有;

3.已按合理方式支付合理租金。

异议成立,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继续使用。

若还有租金未支付的,支付给买受人。


8

离婚协议VS债权执行

你,是申请执行人。

张三,是被执行人的前任,已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张三所有。

但没办理过户。

张三以《离婚协议》,提起异议。

此种情况如何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法的两个公报案例也互相打架。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思路进行处理。

若申请执行的是非金钱债权。

如抵押权人,房屋买受人等。

则一般不能排除执行。

若申请执行的是金钱债权。

则比较《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与金钱债权成立时间的先后。

谁在先,谁优先。

其法理逻辑是,债权虽然平等,但先成立的债权更有理由优先保护。


9

隐名权利人VS金钱债权

你,还是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

张三,是房产的隐名权利人。

被执行的房产是被执行人代持的,本来是张三的。

张三以代持协议,提起异议。

此种情形如何处理,没有定论。

司法实践中个法院判决结果各不相同。

多数判决认为代持协议不能排除执行。

既然让人代持,必然要面对代持的风险。

欲戴其冠,必承其重。

被代持人因代持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可以向代持人另行主张权利。

要规避代持的风险,参考作者另一篇文章《代持|三分信任,七分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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