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管仲
1
权利的对抗
如果一个人欠你钱不还。
正常来说,你会去法院起诉。
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仍不还钱。
你会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法院执行。
查封到被执行人的房产。
下一步拍卖房产。
所得价款支付给你,清偿债务。
看起来,你很快就可以拿到钱。
在我的文章里,想拿到钱,没那么容易。
根据作者的安排,案外人出现了。
案外人声称,法院查封的房产实际上是他的,申请法院停止执行。
这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
由此派生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在两种权利之间抉择。
优先保护一种,放弃另一种。
执行异议之诉,不能调解。
要么全输要么全赢,结果堪称惨烈。
不同权利对抗演绎的故事。
像极了一场权利的游戏。
2
另案裁判VS金钱债权
一个人欠你钱,法院判了他也不还,你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就是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
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
正准备进行拍卖。
法外狂徒张三出现了。
大喊一声:不能执行。
张三异议的理由是:另一个案子里面,法院已经判决房子归他。
张三,以另案生效裁判异议的案外人。
局势已经明朗了。
张三和你,法院只能保护一个。
到底保护谁,看两个条件。
首先看时间先后。
若另案判决时间在执行标的被查封之后,则不能排除执行。
KO!游戏直接结束。
如果判决时间在标的被查封之前。
则要看另案裁判的内容。
若另案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或返还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
若另案裁判基于买卖合同等,判令向案外人交付标的物的,不能排除执行。
3
另案裁判VS非金钱债权
这一次,别人欠你的不是钱,是房子。
法院也判了,你也申请强制执行了。
你,非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
张三依然拿着一份判决书来阻却执行。
张三,以另案生效裁判异议的案外人。
此种情况,直接审查裁判文书内容。
若执行依据的裁判是确权,则无论另案裁判是什么内容,都不能排除执行。
张三只有一条路可走。
对执行依据的确权裁判申请再审。
若执行依据的裁判是给付标的物,而另案裁判是确权,则可以排除执行。
此时你也只有一条路可走。
对另案的确权裁判申请再审。
若两个裁判均属给付标的物的裁判。
法院依法判断哪个具有优先性,进而判断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4
案外人VS优先受偿权
这一次有点不一样。
你,不是一般的申请执行人。
你,是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特殊的申请执行人。
张三,作为申请执行异议的案外人。
这样的你,他无法抗衡。
只要你对执行标的有优先受偿权。
如不动产的抵押权人,股票的质押权人,动产的留置权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等。
无论案外人以什么理由异议。
法院一律支持优先受偿权人。
均认定不能排除执行。
只有一种情况例外。
案外人是商品房消费者。
满足某些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
5
商品房消费者VS金钱债权
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
你,是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公司。
张三,为居住买了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
但还没有办理过户。
张三,是作为商品房消费者的案外人。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排除执行。
1.法院查封前已签订买卖合同;
2.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房屋;
3.已付款超过总价百分之五十。
同一设区的市或县级市没有其他房屋,算名下无其他房屋。
已付款接近总价百分之五十,且愿意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也算。
满足该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
不但可以对抗一般金钱债权执行。
也可以对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
整个民法体系中,他最大,优先于其他一切权利。
6
一般买房人VS金钱债权
这一次张三买的是二手房。
还没有办理过户。
你,是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人。
张三,商品房消费者外的一般买房人。
此种情况,排除执行的条件又不相同。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排除执行。
1.法院查封前已签订买卖合同;
2.法院查封前已占有该不动产;
3.已经或按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4.非因买受人原因未办理过户。
买房人递交了过户材料,或提出了办理过户的请求,或有合理客观理由,均可认定符合条件4。
满足以上条件的一般买房人。
仅能对抗普通金钱债权执行。
不能对抗优先受偿权的执行。
这是其与商品房消费者的最大不同。
7
承租人VS强制执行
承租人是不能对抗房产拍卖的。
带租赁的房产依然可以拍卖。
因此,承租人无法对抗申请执行人。
但承租人可以对抗司法拍卖房产买受人。
以其房屋使用权来对抗转移房产占有的强制执行。
这一次,你不是申请执行人了。
你是买了司法拍卖房产的买受人。
张三是该房产的承租人。
张三以租赁合同,来提起异议,要求阻却房屋交付给你。
如果司法拍卖本身是带租赁的。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房屋。
如果司法拍卖不带租赁。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排除执行。
1.查封或抵押前已签租赁合同;
2.查封或抵押已合法占有;
3.已按合理方式支付合理租金。
异议成立,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继续使用。
若还有租金未支付的,支付给买受人。
8
离婚协议VS债权执行
你,是申请执行人。
张三,是被执行人的前任,已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张三所有。
但没办理过户。
张三以《离婚协议》,提起异议。
此种情况如何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法的两个公报案例也互相打架。
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思路进行处理。
若申请执行的是非金钱债权。
如抵押权人,房屋买受人等。
则一般不能排除执行。
若申请执行的是金钱债权。
则比较《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与金钱债权成立时间的先后。
谁在先,谁优先。
其法理逻辑是,债权虽然平等,但先成立的债权更有理由优先保护。
9
隐名权利人VS金钱债权
你,还是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人。
张三,是房产的隐名权利人。
被执行的房产是被执行人代持的,本来是张三的。
张三以代持协议,提起异议。
此种情形如何处理,没有定论。
司法实践中个法院判决结果各不相同。
多数判决认为代持协议不能排除执行。
既然让人代持,必然要面对代持的风险。
欲戴其冠,必承其重。
被代持人因代持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可以向代持人另行主张权利。
要规避代持的风险,参考作者另一篇文章《代持|三分信任,七分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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