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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求多于给”,中世纪借贷业兴盛,犹太妇女如何进军借贷业?

文:历史穿堂风

中世纪西欧的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社会的贫富差距逐渐拉大,西欧的借贷业开始发展起来。虽然在宗教改革之下教会观念得到不断深入,教会在起初并不承认借贷业的合理性,甚至还对社会上的借贷行为进行严格的禁止管控。

后来伴随社会实际借贷需求的不断扩大,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教会开始慢慢默许借贷业的发展,后期也参与到借贷业的实际交易中。其中纵观中世纪西欧的借贷业交易中,我们能够看到一个很特殊的群体,也就是犹太妇女,她们在参与借贷的过程中,一方面提高了社会的地位,另一方面也顺应了当时西欧经济的发展需要。

中世纪西欧的借贷需求高涨,教会恐破坏农业的正常发展,禁止借贷行为。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日渐默许借贷行为,表示放贷人可以借助向上帝忏悔,缓解借贷行为的罪孽。其中,犹太人充当着重要的社会放贷者。

早期在西欧社会,并没有专门的借贷,贫苦的农民借助这农业耕作来维持生活,但是农业收成往往面临着一个较长的自然周期,在这个周期内,农民要面对地租、赋税等压力,因此基本生活基本得不到保障。

为了存续,农民往往会选择向富人借钱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富人们则利用借钱的周期,来向农民索取一定的利息,也就等同于如今的高利贷。

从《福音书》中,能够看到前期教会对于“高利贷”的态度:

“但要与人贷款,放贷人不应有营利的愿望,这是诫命”


主要高利贷的行为是违背宗教观念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罪孽的行为。这主要住当时教会奉行的政策有关,社会主张平均主义,重视农业的发展,积极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到伤害,富人向农民收取利益的行为,被教会视作是违背政策的行为。

后来伴随着西欧商业的迅猛发展,教会的政策开始进行调整,渐渐开始允许借贷行为,并未曾经被视作是“罪孽”的借贷行为,寻找开脱,希望富人阶层能够进行自我忏悔,来对过错行为进行救赎,可以通过救赎,也可以捐赠自己得到的利息,与上帝达成和解。

教会下放法令提出,允许借贷行为的进行,亨利八世就在《反高利贷法案》中做出了让步,此后借贷行为得到了教会的默许。教会还提出,放贷者可以向自己的敌人收取利息,后来随着借贷业的演变,放贷者不仅仅局限于富人,还有传教士、犹太妇女等群体的出现。

到了英格兰王室,王室出于私利,为了获得更多的财富去满足奢侈的消费,也开始借高利贷。但是终归受到基督教义的影响,犹太人的出现刚好解决英格兰王室的问题。一方面犹太人拥有着强大的经济实力,另一方面犹太人并不受到基督教义的影响。

在《财政署卷当》中,就有关于犹太人同英格兰王室开展借贷的实际案例,犹太人借给王室钱财,王室则利用自身的权力,为犹太人进行利息的讨要。甚至在犹太人死后,英格兰国王还命令相应的财政部门,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并收归王室所有。

犹太人善于经商,成为中世纪借贷业中的姣姣者,犹太女性放贷者对于借贷业的影响也较为重大。她们向丈夫学习商业知识,管理家政的同时帮丈夫分担借贷业务,丈夫死后,不少犹太女性运用保障金正式开展独立的借贷业务。

在中世纪的欧洲,犹太人成为当之无愧的优秀放贷者,一度成为借贷业的主力军。

犹太人之所以可以在借贷业中占据核心位置,主要还是由两点原因造成的:

  • 不受基督教教义的影响,不存在罪孽以及救赎一说
  • 犹太人头脑灵活,精打细算,善于经商业务庞大,拥有巨额的财务积累


当然需要重点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从事借贷业的犹太人,不仅仅局限于犹太男性,犹太女性也在中世纪的借贷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早在犹太经典著作中,就有提到犹太女性的地位,并不输给男性,虽然犹太女性从事借贷业的人员数量还是和犹太男性有一定的悬殊,但是当时的犹太女性可以自由经商,独自完成房贷。

相比于犹太男性放贷者,会进行大数额的房贷,犹太女性放贷者则是以小型放贷为主,也支持抵押等行为,服务的对象多为妇女。抵押也是衡量借贷人是否有能力偿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虔诚者之书》中可以看到的放贷案例中,很多都是通过抵押房屋的形式,来证明有能力偿还。

此外,也有一小部分的犹太女性放贷者脱颖而出,在为私人放贷的同时,也向教会甚至是王室放取高额的贷款。

另外还要提到的是,在犹太女性放贷者中,还可以划分出这样一部分群体,就是寡妇放贷者,这一类放贷者往往拥有高额的财富,执掌家庭财产的权力全部集中在自己的手中,虽然并不能完全继承丈夫的财产,但是会得到一笔极为优厚庞大的保障金,用来作为后期的生活资金。

相比于未婚或是已婚伴侣健在的女性放贷者而言,寡妇放贷者财富拥有财产的产权更加的明晰,很少会发生经济纠纷。当然犹太女性对于商业的精通以及入门才是她们能够在借贷业站稳脚跟的重要原因。

还有一部分的犹太女性,没有直接参与到借贷活动中,虽然她们不是专业的放贷者,但是由于当时犹太男性经商项目众多,远不止借贷业一个门类,时常面对着高负荷的工作。于是很多的犹太富商会将自己在借贷业的业务暂时托付给自己的妻子。

犹太女性一边管理着家庭中的大小事务,一边帮助丈夫分担一些业务上的往来。犹太女性将自己赚取的钱财,收归与家庭的总帐中,用来支撑丈夫进行不断的深造学习,当时犹太男性,基本上都要去专门的学校,按照不同的等级,学习《塔木德》。

犹太女性放贷者的出现,标志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也为当时贫苦妇女借贷,提供了一个可小额借贷的渠道。犹太女性放贷者德存在,具有举世的开创性意义

在男性借贷者所主导的借贷行业中,西欧普遍家庭中女性的社会地位并不高,她们想要借贷,往往门槛较高,犹太女性放贷者的出现,为她们找到了生存的空间。同时女性借贷者也为犹太女性开辟放贷的机会,犹太女性有了独立开展业务的机会。

早前迈蒙尼德就曾说过:

“禁止一个犹太妇女单独和异教徒德男子在一起,即使该男子的妻子和他在一起”。

这里可以看出犹太女性放贷者的自由也只是相对的,她们要想进行借贷业务的开展,可能服务的对象大部分也只能是以女性为主,与男性开展业务毕竟只是少数,大多数时候都要严格的同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避嫌,以免出现造谣的现象发生。

女性借贷者进行贷款,无非是进行日常的消费贷款以及生活性贷款,女性借贷者从犹太女性放贷者那,得到了基本的尊重,某种程度上看,也是一种社会宽容度的提高,而犹太女性也在以崭新积极的面貌,去积极对待自己所从事的借贷业,积极在商业中磨练自己。

总体来说,中世纪的借贷规则,受到了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前期教会根据自身的统治政策,变换对于借贷制度的态度,慢慢放低对于借贷业的限制,制定一套标准来约束借贷业,并服务统治。至于犹太女性借贷者的出现以及壮大,则更多是社会的产物,基督教贫困女教徒有借款的需求,因此应运而生女性之间的借贷业务。

犹太女性作为中世纪历史上独特的一个群体,虽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能够参与到丈夫的商业业务中,并且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可以说是独立女性的雏形代表,也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是中世纪庞大借贷业务中的一个小小的缩影群体。

参考历史文献:

《塔木德》

《虔诚者之书》

《财政署卷当》

《福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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