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
8月14日,福建省霞浦交警通报一起涉危险驾驶和寻衅滋事行为:
7月17日,霞浦县人大代表苏某辉发现小车被贴罚单,醉酒情况下故意驾车堵路示威。随后苏某辉掏出人大代表证,叫嚣:“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拒不开车离开。
图自 新京报
经查,苏某辉血样检出乙醇含量203.5mg/100ml,属醉驾。警方已向霞浦县人大提请依法对其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许可。
图自 新京报
县人大常委会,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8月15日,记者从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当天上午召开的常委会上,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许可县公安局对第十七届人大代表苏某辉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
图自 新京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很惭愧很后悔,等着坐牢了”
8月16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涉事人大代表苏某辉。当记者提到酒驾的事情,他情绪有些激动。他说,这件事情本来不应该发生,“很小的事情,网络传来传去事情就变大了。我现在很惭愧,也很后悔。我就等着坐牢了。”
图自 澎湃新闻
苏某辉说,事发当晚他和朋友聚会,喝了一些酒,出来看到车被贴了罚单,当时就有点生气。他生气的原因还和自己前一次交通违规被处罚有关,所以两次事情结合在一起,没控制住情绪就和对方吵了架。“接下来就等坐牢了,人大代表已经撤掉了(注:指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苏某辉说,接下来,他将继续配合警方调查,他希望大家不要在网上传播那个视频了。
对于当晚为什么要将车子违停在闹市道路中央,苏某辉说他当时很生气,其它的事情他不想再说了。
苏某辉还向红星新闻记者确认,他之前是霞浦县沙江镇围江村支部书记,后来做了县人大代表。红星新闻记者通过霞浦县人民政府官网了解到,苏某辉在2009年前担任村民主任,在2009-2018年任职霞浦县沙江镇围江村支部书记,在任职期间,曾参与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调工作机制、沙江镇脱贫攻坚任务等。
人大代表身份,不是免罪金牌
“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这句颇为戏剧化的台词却真实出现在现实生活中。
苏某辉故意酒驾将小车行驶至道路中央,并造成交通堵塞。民警赶到现场后,他拿出人大代表证并喊出了他那句“专属台词”,同时拒不将车移开、拒绝配合调查……
这一幕,颇像动物世界里领地遭到侵略的野兽,用嘶吼向侵犯者发出威胁警告、宣誓主权身份,企图吓跑对手。可人类社会毕竟不是动物世界,法律规范是我们的约束与共识。然而,一些人对于法律规范的敬畏之心早已消失,就源于特殊身份长期加持形成的特权思想。
在一系列“打虎”“拍蝇”的反腐行动后,和权力要装进制度笼子的要求下,这位县人大代表依旧飞扬跋扈、任性妄为、藐视法纪,其人大代表的资格可能正在走向末路,但这种特权思想却离消失还有一定距离。
更为重要的是,如此目无法纪之人是如何被选为人大代表的?胆敢用人大代表身份与公权执法对抗的人,是否可以履行好相应的法定职责?这些疑问恐怕都需要当地政府仔细调查并予以解释,调查结果可能不仅事关当地政治生态,更事关当地政府在百姓心中的形象问题。
如果有人认为该男子冤枉,是“酒后无德”,属于偶然撒野,恐怕难以令人信服。从那句“我是县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来看,其事前对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的规定应该了如指掌,而其有恃无恐的猖狂底气也正源于此。
这位人大代表只知道其享有的权利,却忘记了一个人大代表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这种只知权利,不尽义务,权利和义务互相不对等的“选择性守法”,在法律面前“栽跟头”也是必然。
法律面前,没有不能处置的“代表”
苏某辉自恃是县人大代表身份,在特警、交警现场处置时的口出狂言,叫嚣对方“无权处置”,显然把法律当成了“无物”。
在法律面前,还没有谁敢说“无权处置”。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需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只要接到查处机关的申请许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都会予以支持,也不会阻拦袒护,如果确认违纪违法乃至涉嫌犯罪,甚至可以将其罢免。以县人大代表身份“挑衅”法律,警方完全可以“依法处置”。
图自 澎湃新闻
无论从自媒体还是电视新闻报道中,几乎所有涉嫌酒驾尤其是醉驾的机动车驾驶员,都会在警方查处人员面前展开各种“表演”,或装疯卖傻或借故开溜,其目的无非是希望得到警方的“宽恕”能够逃脱法律惩处,极少能看到公然与查处人员“叫嚣”的桥段。然而这位“苏代表”,以人大代表自居叫嚣对方“无权处置”,如此狂妄自大,相信法律必然会还以“颜色”。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能够成功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其前提就必须遵纪守法,既然是霞浦县的人大代表,就应当在遵纪守法方面为当地人民群众树立标杆。应当说,苏某辉只有履行县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却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涉嫌违法犯罪不仅应当被“依法处置”,代表资格也应按照程序予以终止。
因为,法律面前没有不能处置的特殊“代表”。
动辄“亮证”,唬人的特权错觉何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苏某辉违法犯罪也得被查,这不因其身份而异。他最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调查,也印证了这点。
因代表或委员身份藐视法律的,苏某辉不是第一个。做了违法之事后,立刻亮出代表证或委员证吓唬人的,此前也有不少。但想通过“亮证”就被豁免法律责任,只是享有特权的错觉。
《代表法》中的确有关于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的规定,但这跟“司法豁免权”不是同一概念。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的权利,为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职行为遭挟私打击报复等。
图自 中国青年网
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县级及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需要经过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表决,但目的是审查法律强制是否与履职有关。而苏某辉醉驾被追究刑责,完全无关履职问题。
说到底,县人大代表涉嫌违法犯罪被追刑责,只是比普通人多了道审查程序。这被有些人理解为执法者“无权处置”,不是无知,就是自欺欺人。而这也反映出,有些人习惯了“拉大旗作虎皮”,动辄“亮证”唬人,把参政身份拿去当特权资本的问题存在。
2014年,福建周宁县人大代表张裕明在上海醉驾被抓,该事件的处理也曾出现插曲: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去提请批准刑拘的函,但后者投票后否决了警方请求。但最终,这种偏离法律本义的表决被及时纠正,张裕明也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
张裕明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算是殷鉴在前,可如今,又有人扔出“我是人大代表,你们无权处置我”的荒谬言论。虽说这只是偶发个案,但这里面反映出的个别代表的特权错觉,仍需及早打消,让他们懂得,人大代表身份是相应权力责任的标识符,但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来源:新京报、澎湃新闻、红星新闻、人民日报、现代金报、央视网、中国青年网
新媒体编辑:顾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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