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也就是昨天,北京K歌之王总经理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在网络上流出,引起广泛关注。
这封信的信息量还是很大的,我们一起来梳理其中的法律问题。
一、于2020年2月9日起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明确,这封信的在法律上的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要约。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二)、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仔细看这封信的内容:
假如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将面临:
- 2月底收到1月份工资的50%(看起来比较有谱能收到);
- 1月份另外50%的工资,复工后的2个月内支付(是否复工,何时复工未知,再增加2个月账期,这50%充满不确定性);
- 2月起工资停发,社保停缴,公积金估计压根就没有;
- 绝口不提经济补偿的问题;
- 复工后,优先安排老员工入职,并对支持公司的老员工一定补偿与奖励(补偿或奖励的标准未知,律师角度看,这段话约等于没说);
- 最后补充了一句,30%的人不同意的,公司将申请破产,谁也别想要钱了;
虽然我也理解,这场疫情对线下实体经济的巨大影响,但我仍旧不得不说,这封信就是在耍流氓。
换个例子你就理解了。老王欠老李五万块钱,老王找到老李说,我手头有一万块钱,咱俩商量一下,同意呢,一万块我月底给你,咱俩的债两清,不同意呢,我就跑路,你肯定是找不到我了,债我也不用还了(思前向后,类比破产制度,跑路相比人死债消感觉更恰当一些,仅为助于理解,欠严谨,有关于破产制度后续还有介绍)。咱俩好商量的话,我将来有钱了还能再还你点,劝你别逼我太甚。两天之内给我答复,不答复的,我就视为你同意了,可不能反悔。这下让老李犯了难。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在现实中应用极广,别看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茫茫多,实务中,谈妥了补偿方案,基本都是落在协商一致上。
那么问题来了,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没给经济补偿的,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个人意见,即便忽略掉其他方面瑕疵的情况下,员工以显失公平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掉这份可能达成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也有相当把握胜诉。
瑕疵有两点,此内容发布于企业钉钉公告栏,两天之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受要约人收到要约的,才有承诺的机会和可能。若劳动者抗辩未接收到这封信,莫名其妙在2月底收到了半个月工资,也没及时查账,用人单位的目的怕是要落空。
马后炮地说,若是劳动合同或者经公示的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了企业钉钉这种通知方式,那么劳动者再抗辩未收到就显得有些无力。
如果上述方法已经没有补救的机会,我建议在微信工作群里以要求明确回复的方式确定员工已经收到上述通知。
更大的问题在于,不答复就视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意思就是,默示同意,只能发生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交易习惯中,用人单位冷不丁来个不答复就表明同意,几乎不可能属于其中的任一种情形,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从这里看,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是不是也有了进一步修改空间?
综上所述,这封信,恐怕无法起到用人单位预想的效果。结合近段时间中央、北京市政府层面出庭的一系列有关减免房租、推迟复工、协商待岗的规定,这封信的真实意图更像是,趁着疫情,一次性解决掉两百名员工这个巨大的包袱,只可惜,时机并不十分恰当,法律层面亦欠妥。
二、用人单位的最大筹码:不同意就申请破产
仅分析法律,不站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试想,若没有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敢开公司敢创业的人怕是要少不少。
2013年修改《公司法》,在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形态三方面原则上取消了法定限制,改由股东自行决定,赋予了投资者更大的选择空间,降低了公司的准入门槛。从天眼查处了解到的公示信息,几名股东尚未实缴出资。
用人单位有权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 申请目的;(三)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未至实缴期限的,加速到期。《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员工工资具有优先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定会有人提出疑问,只要申请破产了就可以合法逃避债务了?
企业破产制度的出现,给了资产与负债出现严重不平衡的负债人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避免了出现跑路、藏匿甚至是轻生等过激行为,让债务企业能够再一次在阳光下从头再来,把所负债务清偿。
有合法逃债的,就有动歪脑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即虚假破产罪。
三、后记
所谓落袋为安,对K歌之王的员工们,我建议,暂时性同意信中的内容,放弃一部分哪怕是正当的权益,等疫情过后,用人单位有赔偿能力了,再行维权不迟。可能正如其律师所言,100万,连两百人的工资发放都成问题,维权成本不说,可能还扑个空。
可以预见,疫情一段时间内若还无法得到缓解的,越来越多企业面临申请破产还是大批员工待岗的选择。
但同时要看到,房屋租金、税费、社保费用、融资贷款等等各方面利于企业渡过难关的政策相应出台并落实,现在不是放弃的时候。以破产相威胁要求员工妥协,或者明知企业无复工条件还要求返岗并支付全额工资的,以当下视角看,均不足取。
在满足防疫要求的前提下,有条件复工的,可以复工,确有困难的,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待岗事宜,才是我们每一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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