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付某、王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付某经营的物业公司于2014年进驻衡山镇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4—2017年期间,付某多次组织王某、刘某等公司员工,采取倾倒垃圾、喇叭喊话、短信恐吓、半夜电话骚扰、聚众造势、堵门等方式,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王某、刘某多次聚众造势,纠缠、滋扰他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另有犯罪前科;王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综合以上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琴
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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