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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房屋不能出租,若已出租,合同效力如何,租金是否还能计算?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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