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环境特征,一般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并且与该技术方案存在连接或者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由于其不同于普通的产品或者方法技术特征,并不是依靠特征本身来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因此,在专利的授权确权和侵权判定阶段,有其独特性。
相关法律规定
在专利侵权程序中,相关司法解释对使用环境特征作了如下规定。其中《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中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该条司法解释只是将技术方案不能适用该使用环境的情况排除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外,而对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情况如何判定并没有进行规定。而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二十四条中则针对上述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但是,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原则上,在专利侵权判定时,只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就可以认定其具备该使用环境特征,而并不要求其必须实际使用于该使用环境;除非专利文件本身已经限定了专利技术方案只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而被控侵权方又有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除了能够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环境之外还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
而在专利的授权确权程序中,目前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对使用环境特征如何评价认定进行具体规定,一般实务中主要是依据该使用环境特征是否对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主题产生实质性影响来进行考虑。
案例分析
在(2017)沪73民初596号典型案例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能用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的显影装置,虽然其主题名称是显影装置,但是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较多与电子照相成像设备相关的特征(以下简称特征A)。最终法院认为,通过专利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可以判断出“特征A”实质上是属于显影装置的使用条件,并非显影装置的组成部分,其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因此在专利侵权判定时,被诉侵权产品只要能够适用于“特征A”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可,并不要求必须使用上述环境。
在(2014)民提字第40号民事判决中,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运输平台,但是其在前序部分限定了该运输平台“用于堆码非标准集装箱”(以下简称特征B)。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特征B”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并在判决书中针对该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和侵权判定进行了阐述。针对该使用环境特征“特征B”的解释,其认为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但一般情况下应理解为被保护主题可以使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并不要求必须适用于该使用环境,除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专利文本明确且合理的得出被保护的主题必须适用于该种使用环境。具体到本案中,无论是基于文义解释还是通过分析专利的说明书文件,都应该得出“用于堆码非标准集装箱”中的“用于”应该理解为“可以用于”而非“必须用于”。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特征B只能解释为“可以或者能够用于堆码非标准集装箱”。而在侵权比对时,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使用状态对于侵权判定并不产生影响,基于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可以用于“堆码非标准集装箱”,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该使用环境特征。
而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专利审查部门或法院则是以使用环境特征是否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主题产生实质性影响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如果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主题没有产生使其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影响,则无需考虑该特征。在(2018)京行终726号案例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一种用于水的预处理的一次性预处理模块,并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一次性预处理模块的安装位置以及该模块本身的结构特征。而无效阶段使用的证据4公开了一种可用于水过滤的过滤器,其可以是一次性的过滤器,该过滤器在证据4的整个体系中的作用为“使得通过该过滤器的带有消毒剂的流体得以清洁、消毒其下游装置或设备”。法院认为证据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一次性预处理模块,虽然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次性预处理模板具体的安装位置,但是其对于本专利的一次性预处理模块及其具体结构均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不应予以考虑。另一方面,如果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主题产生了使其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影响,则需要考虑该特征。在审查指南中给出了这样的实例: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的“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即使用环境)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膜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熔点,不可能用于浇铸钢水,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结论
在专利授权确权阶段,对于使用环境特征的评价,主要是通过分析该使用环境特征是否对于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产生实质性影响来进行考虑,如果不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不予考虑。而在专利侵权判定阶段,一般只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环境即可,并不要求其实际适用于该环境,除非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专利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得出该技术方案仅能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时,才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且只能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环境。
编辑: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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