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孙源泽 袁涛 报道
本报济南1月6日讯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今天原则通过的《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我省人防工程管理将按照“谁所有、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明确具体维护管理责任。
此次,我省进一步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明确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不低于9%、8%、7%,县城不低于6%。
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与之前基本持平、县城有一定降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我省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修建的尚未开发利用的专项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部门、单位修建的医疗救护和专业队伍掩蔽等专项人防工程,由相关单位负责并承担维护费用;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人就维护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等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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