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过得可真快呀 转眼间2019年就要过去了
虽然春姐姐的个人财富出现了负增长
但法律知识倍增啊
距离2020年还有两天
别光想着放假的事
眼下最要紧的是
认真上好今年的最后一堂法律课
企业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本期案例】
● 公司A成立于1995年,陶某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集团公司、陶某妻、陶某儿子。
● 2004年3月,集团公司出资80%,陶某妻出资20%设立了公司B。
● 2008年1月之前,公司A未进行过财务分红,三人未从公司领取工资。公司经营期间,陶某曾以个人名义贷款,贷款资金投入公司用于经营。
● 2011年前,陶某与妻子、儿子,用A公司资金购买两幢别墅,并将产权登记在妻子及儿子名下。后又分别用公司A、公司B资金装修别墅。
● 2013年12月,在公司经营恶化前,陶某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擅自将原放在陶某儿子股票账户中用于炒股的公司A资金457万元,出借给亲戚朱某用于买房。截至案发,该笔资金仍未归还。
● 2014年1月,陶某将公司B名下价值55万元的奔驰轿车,变更登记到公司副总金某名下,并将该车借给他人使用,在重大资产申报时予以隐瞒。
● 2014年4月,因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出现偿付困难的风险,集团公司(并全体关联企业)与某管理公司签订托管经营协议,由某管理公司对上述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
看
在被经营公司托管前
陶某一顿操作猛如虎
然而百因必有果
针对审计时暴露出的问题
检察院对陶某父子提起了公诉
法院依法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法 院 判 决
陶某因侵占奔驰轿车
而被判职务侵占罪;
陶某及陶某儿子因挪用公司A,
457万元资金而被判挪用资金罪。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
陶某父子俩感到十分冤枉:
我的公司我的钱
我想咋花就咋花
凭啥给我判刑啊?
辩
各 方 观 点
来来来,咱捋一捋
公司A的三个股东系一家三口
实际上就是家庭企业
也就是说
公司A就是陶某一家的
公司里的财产也都是他家的
如何来支配、处分都是他家里人的事
如果说是侵占
那么被告人侵占的是自己的财产
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
这种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为啥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咱还是请律师
给好好分析分析~
学到手的可都是本钱啊!
请
本 期 嘉 宾
郭 晓 杰
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吉林省金融证券保险律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擅长金融、股权并购及收购、合资谈判业务
电话:13159759050
听
律师分析
虽然公司A实际为家庭企业
但在财产混同情况下
不认定职务侵占罪的前提是
行为发生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期间
划重点:
当一人公司在经营困难陷入破产困境时,与一般公司股东相比,唯一股东更容易从事各种隐匿财产行为以逃避债务,使债权人不能顺利实现债权。这样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也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
而且从主观上来看,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不同,在公司陷入破产困境时,此时的资金流向往往是单向的,即不再将家庭财产用于公司,而仅仅是将公司财产转为个人财产,体现出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故有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
本案中,陶某、陶某子将公司资金借给亲戚购房发生在2013年12月,将奔驰轿车过户给金某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均是在公司A经营恶化面临托管之际,因此法院认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在家庭企业比比皆是
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呢
下面
来看看律师的支招
律师提示
以下内容很重要
在本案中,其实如果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陶某及其一家人正常分红、开工资,加上个人贷款的投入,很可能远远高于法院所认定的入罪数额,但就是未明确区分家庭与公司财产,公司财务制度不规范或未得到执行,才导致了现在的悲剧。在此提示:
尽可能地确保公司经营独立、财产独立。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应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实现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规范公司运营。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分工,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及规程,避免发生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方面的混同。
说了半天
总得有法律依据才行
课堂的最后
还是老规矩——上法条
法律条文
《公司法》
第20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3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
第271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年时间就这样匆匆而过
收获也好,失落也罢
都已成为过去
崭新的一年即将到来
春姐姐祝大家
不负流年、把握当下
每一天都收获满满当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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