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山寨饮料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万余元,烟台一男子投机取巧,以假乱真,最终被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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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3月,被告人潘某乐先后2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红牛”、“脉动”等品牌饮料,在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等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1000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乐主动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决潘某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人民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现明显增多趋势。目前,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多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这类刑事案件不仅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严重侵害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等权益。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自己不仅没有从中赚到钱,而且还被法院判刑,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法官提醒,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应该严守底线,遵纪守法,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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