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很多朋友已经知道,城市规划法制定前的住房建设法律问题不能依据部法律,毕竟,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颁布后,许多拆迁部门经常以拆除违法建筑为名,采用粗暴的强拆方式,实现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这在法律上是违法的。
作为代表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对某些违反行政法规但不能构成犯罪的最常见的处罚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本身具有刑罚的性质,但也具有对抗私权利的属性,因此,在法律上对行政机关增加了一些原则上的限制:公平与公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两年的行政限制,在很大程度上,这种限制不仅保护公共权力,而且保护私人权利。
在自己的宅基地李先生建立了一个工厂与相关证书宅基地宅基地
2000年,李先生因建厂被当地执法队罚款1000元,相关账单在付款后留下。2010年,张先生的宅基地在本地都会计划拆迁的范围内,相干的部分针对李先生的屋宇进行了相干的评价,只愿意给李先生几千元的拆迁补偿费,李先生各式不愿意的情况下收到了本地住建局的决定书,请求李先生在5日以内搬迁厂内设施,配合拆迁事宜。面对强拆部门李先生只能寻求律师的帮助。
根据律师的建议,李先生将房屋委员会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命令房屋委员会撤销该书面决定。
李先生律师认为:
1、房屋委员会的行政处罚超过两年的行政时效,但法院认为,李先生厂房一直存在,非法建筑一直存在,没有超过时效,法院驳回了李先生项申请,李先生名律师提出上诉。
2、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李先生工厂的建设是违法的结果不是犯罪,如果住建局不能证明李先生继续厂的建设,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工厂的建设关系到“城市规划法”的时间尚未生效,不与监管体系李先生的行为,当地大队受到了惩罚,李先生在2000年,而不是同一事项重复处罚。
最后,二审法院支持李先生的申请。
从这一实际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时效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权。但这一行政规定主要针对历史房屋,新建房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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