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就可以强制拆除?这么做可就违法了

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就可以强制拆除?这么做可就违法了

违法建筑查处程序中,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涉案建筑是否曾取得规划许可的复函,是认定该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重要证据。然而,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建筑,是否能够一概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拆除呢

知法君带大家看看下面这个案例,以上的问题都能得到解答。

蔡保江是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村村民,2018年5月19日,蔡保江收到金海湖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金海湖镇政府认为蔡保江所居住房屋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违法建筑,7月30日金海湖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在次日将蔡保江所居住的房屋拆除。


蔡保江认为自己的房屋建于上世纪90年代,《城乡规划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都还未施行,自己的房屋是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情形,不属于新生违法建设和应坚决予以拆除的范畴,金海湖镇政府在没有查清房屋的详细情况就拆除,其做法违法便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平谷区政府认为金海湖镇政府未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前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对原告或其家人进行调查,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金海湖镇政府的执法程序违法。鉴于蔡保江房屋已拆除,金海湖镇政府对《限期拆除决定书》已无可撤销内容,故应当确认金海湖镇政府对蔡保江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蔡保江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责令金海湖镇政府重新核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金海湖镇政府在行政程序中,应当注意违法建设与宅基地房屋的区分处理问题,如不能区分处理的应当一并处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本院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不意味着本院认定涉诉房屋不是违法建设。

相反,对于任何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违法建设的行为均应受到制止,利用违章建设谋求法外利益更应受到制裁。否则极易助长他人效仿,增加社会行政管理的难度和成本。同样,对于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行政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即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亦不能得到支持,否则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将没有意义。

综上,蔡保江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平谷区政府应在斟酌本案案情的基础上,针对蔡保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平谷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村民住宅、乡村基础设施等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但结合本市农村土地使用现状、历史遗留及政策原因等情况,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建筑不应一概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拆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亦有关于符合村庄规划等规定、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完善有关行政管理手续的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限期针对蔡保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处理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随着近年来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在农村已经是不是想盖几层楼就盖几层楼的时候了,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则不能随意在宅基地上盖房,知法君也提醒各位朋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人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sokankan.com/article/1760315.html

setTimeout(function () { fetch('http://www.sosokankan.com/stat/article.html?articleId=' + MIP.getData('articleId')) .then(function () { }) }, 3 *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