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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 开出一剂“司法良方”

日前,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要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干预。

有统计数据显示,从2009年到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9年持续下降,但此起彼伏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仍不时刺痛公众的眼睛。湖南12岁男孩杀害母亲、辽宁13岁男孩杀死幼女等案件,手段之凶残,后果之严重,但处理却略显“轻率”,引发了公众如浪潮般的谴责声音。此次司法机关回应舆论热点,公开表态决不能“一放了之”,表明了重视应对的司法态度。而倡议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更开出了一张推动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的司法良方。

基于身心发育特点以及人本关怀的考量,对于失足未成年人予以法律“宽待”,乃是各国之通例,我国也不例外。从《刑法》到《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对犯罪未成年人“网开一面”。令人遗憾的是,虽说法条中有“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等规定,现实却是一些职能部门当起了“甩手掌柜”,把“家庭管教”变成了“一推家庭”了事。但有的原生家庭本来就问题滋生,监护作用可有可无。

对失足未成年人,理应“宽容”而不“纵容”。必须看到,惩罚也是教育,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便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免于处罚,也应做好惩戒和矫治的“下篇文章”。

根据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进行分级干预,乃是现下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潮流趋势,而我国构建该制度已破冰试水。目前,最高检已把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列入五年检察改革规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矫治”等内容。审视这种分级干预措施,根据罪行性质、罪重程度作出不同的干预处理,更加科学合理;“放人”后能有职能部门、专门学校等主体介入,更能防止出现“不管地带”;强化心理评估、社区矫正等教育矫治,“管身”更“治心”,更折射以人为本。

刑罚的目的,既是惩罚报应,更是教育改造。对于罪错未成年人,让他们改邪归正、健康回归,远比“一棒子打死”、“一放了之”好得多。经由立法、司法、社会的共同努力,构建起科学合理的分级干预机制,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将焕然一新。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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