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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藏在“花朵”背后的犯罪之门—记儿童外语培训机构的外教管理

“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激励着、鞭策着多少中国家长将孩子送往一个又一个的教育培训机构。这也促使各式各样的培训机构,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全面开花,有才艺类的、有语言类的、有书画类的、有运动类的…不一而足。在这些培训机构中,外教老师特别受各类培训机构的欢迎,因为在家长的眼里,培训机构只要有外教,就似乎显得更加国际化、专业化,实力也更强。为了让孩子在成长中学到一口纯正的美式或者英式英语,掌握标准的发音,在外语学习过程中,家长们希望培训机构能够有专业的外教老师来辅导孩子的外语课程,而培训机构一旦有了外教,相应的培训费收得也越高。

消费有需求,市场必然会有供应。外教的背后,是丰厚的利润,为此一双双黑手就此伸向了如“花朵”般灿烂的孩子身上。中国拥有庞大的人口基数、广阔的市场空间,对外教的需求极为旺盛。而正规外教都必须经过审批,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及公安局出入境颁发的工作类居留证件才能上岗。国家对于外教的资质审查要求很严,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他们都不会颁发工作证。为抢占市场,不少培训机构或者所谓的人力资源公司就动起了歪点子,从市场上找到“黑外教”来充数,以便获取高额的利润。而很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公司殊不知,他们已经走向了犯罪之门!

近日,笔者就接触了一起有关组织“黑外教”在儿童培训机构从事非法工作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完全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而依照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检察机构的量刑完全突破了其心理防线。悔之晚矣、恨之晚矣!

犯罪嫌疑人因为机缘巧合认识了一个俄罗斯的在华留学生,该留学生长期从事外教的推荐活动。而犯罪嫌疑人也正好通过朋友接触到外教行业,觉得大有市场。双方一拍即合,即由该留学生在国外联系有来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由该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国内联系培训机构,输送所谓的外教。这些所谓的外教,根本不符合我国入境工作的条件。他们却以商务签证或旅游签证的方式,进入中国境内。他们中有的学历甚至只有高中水平,有的纹着刺青,有的在酒吧兼职。他们的国籍也是五花八门,俄罗斯的、乌克兰的、菲律宾的、摩洛哥的…母语根本不是英语,只是长着一副外国人的面孔,来到中国境内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却是英语教学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因此犯罪嫌疑人依法已经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将受到刑事处罚。

组织“黑外教”非法入境从事外教工作,不仅伤害了天下父母心,更触犯了刑法!这是应该让所有培训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引起高度重视的法律规定。这再次警醒我们,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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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鲁永华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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