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儿生女,全家欢喜,育儿育女,全是惊喜。年关将至,又到了一年一度走亲访友的日子,近年来各种“熊孩子”在过年期间频频出现,“熊孩子”一词来自北方方言,多被拿来形容令人生厌的孩子,有时也用作一种对调皮孩子的昵称。而网络上常见的“熊孩子”则泛指那些爱搞破坏、爱用天真无邪给你“撒点野”的小孩。
当新年伊始,万象更新,亲戚都来串门的时候,心情愉悦的你从外面被父母招呼回家,满心欢喜地打开家门,然后看到这样的景象……
而作为血缘上的亲属,你不但不能施以惩戒,甚至还要在强颜欢笑中成为帮凶。无论你的物品多有价值,都被孩子家长一句“他还是个孩子啊”堵得死死的!
但不要以为这是一张“免罪金牌”,当事人完全可以与“熊孩子”的监护人对簿公堂。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下面为您普及一下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为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行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当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没有天生的熊孩子,只有错误的教育方式和溺爱孩子的父母。孩子就像一颗小树苗,一味的施肥浇水只会让他肆意生长胡乱伸展,而适当的用药捉虫,适度修剪,才能让他生机勃勃,枝繁叶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我们相信只要把言传身教坚持到底,您不但能够教育好孩子,还能够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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