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或业委会的相关物权确认诉权是法定的,不是表决才享有的。
经常有人提问;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原告,起诉确认小区车位(库)会所、活动中心、架空层配套用房权属,需要双过半表决吗?
当业主一方提起物权确认纠纷时,特别是貌似业主一方在法律技术上还较强势时,一些通判常常以没有经过双过半表决为由,裁定驳回业主一方的起诉。更有甚者,当业主做原告时,就以应当由业委会代表业主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业主的起诉;而当业委会做原告时,就以应当由业主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业委会的起诉。以上处理方式,既毫无法律依据,又成为小区纠纷中,一个死胡同。物业问题正本清源用法维权更体面业主或业委会的相关诉权是法定的,不是表决才享有的。
应该引导鼓励人们用“法”而不是用“闹”维权,为业主权益保护创造有利的法治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唐震东律师观点: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物权确认之诉,是否需要双过半表决”
一、依法不需要表决。但实务中以讹传讹,绝大多数人都认为需要表决是起诉的前置程序。这属于错误适用前置程序的情形。
二、若认为业委会或者业主提起诉讼,应当以业主双过半表决通过为前置条件,那么业委会或者业主作为被告,也应当以业主双过半表决通过为前置条件,二者必须对等统一。这样将异常荒谬,比如将导致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大胆侵权了,反正到时候业主不表决,谁也不能把业委会或者业主当被告。
一句话,如果业委会或者业主作为原告要表决,那么作为被告也应当表决;既然作为被告不用表决,那么作为原告也不用表决。
三、如何利用、如何处分共有部分的,才需要表决。
法律依据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表决的内容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完全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关于表决的规定,其针对的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事项,而不是诉讼活动中的事项。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的活动中,应当要依法履行职责,不可以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可以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法律依据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对比《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的规定,可知:《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并没有就起诉规定前置程序。
来看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法条就是关于起诉应当满足前置程序的示例。据此可知,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并没有类似规定关于起诉的前置程序。
六、诉权是法定的权利,不是业主或业主大会表决谁谁谁(比如表决业主委员会)、谁谁谁就能享有的,业主或业主大会没有这种权力,更没有这么大的权力。全体业主过半数表决决议无权表决、无权赋予诉权,无权表决、无权赋予当事人主体适格。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2]民立他字第46号,便早就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自己名义(而不是以业主大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张海涛认为:
安居则乐业,关于社区的思考和实践是多方面的,实践经验,制度建设必不可少,就身边的宜昌民悦家园小区,问题至今仍待解决,公共用房被强占、房屋维修资金的滥用、公共收益持续不断的流失,“花全体业主的钱,办自己的事”;收入不记账,隐匿全体业主收入,从中谋利;把全体业主的公共房产自己或亲属占用、私自进行低价出租,暗中收受好处。在原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业主不断地反映投诉情况下,在社区和街道办眼皮底下,至今未全部完成移交清理审计程序,其中原因看似复杂,其实简单,但是耐人寻味。
看似复杂其实简单的问题,无不考验职能部门及基层的智慧和决心。高效、廉洁的来服务于民、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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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群众利益无小事,基层治理水平高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基层治理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呢?
民生“小事”必须“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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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区小事关民生、利在长远,要以敬民之心,革烦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守法规之底线,实事求是,溯本清源,小事管好、服务到位,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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