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沂客户端12月15日讯“4只梭子蟹不到2斤,可用来捆绑螃蟹的橡胶皮套便占了半斤!这哪是吃螃蟹,分明是吃皮套啊!”近日,市民吴女士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称,4只螃蟹带着的皮套就有将近半斤沉,这让她很不理解。
吴女士告诉记者,前几天,她到海鲜市场想买点螃蟹吃,一位摊主向林先生推荐50元钱/斤的螃蟹。几经讲价,摊主最终同意以45元/斤的价格卖给他。于是吴女士挑了4只螃蟹,总共花了80元钱。“当时我觉得这么贵的价格,螃蟹的质量应该没有问题,于是就放心的买了。可是谁能想到螃蟹确实没问题,但皮套却成了大问题!”吴女士无奈地说道。
回到家后,吴女士和家人逐个将绑在螃蟹钳子上的皮套解下来准备下锅煮食,这时吴女士突然感觉份量有些不大对。仔细观察后她发现,用来捆绑螃蟹的皮套又宽又长。所有的皮套都解下来之后,用秤一称,接近半斤重!吴女士当即决定去找卖螃蟹的商贩理论,但被家人给拦下了。吴女士随后将这件事告诉了几名朋友,发现吃这个亏的人还不在少数。
“这哪是卖螃蟹,分明是卖皮套啊!在此,我想提醒广大市民在选购螃蟹时一定要多个‘心眼’,看清楚商家所用的皮套,不要再为不必要的皮套买单了!”吴女士提醒道。
律师说法:属欺诈消费者,可投诉维权
为此,记者咨询了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姜律师表示,隐瞒商品实情、缺斤短两、拒绝消费者查看商品情况等,都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本次事件中,卖家隐瞒商品实情现象严重,已属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反映情况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市民应该拒绝购买该商品。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临报融媒记者 韩冬
编辑:全逸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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