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理的反套路贷案件最近几周收获了不少令人振奋的胜利,例如在唐姐案件中“套路恶意倒卖唐姐房产、去法院途中制造车祸并在法院恐吓阻止立案、阻止还钱、我们诉讼要回房产后威胁我冤家路窄、放话路还长着呢”的套路贷恶人被公安刑拘,三年的唐姐反套路贷抗战结束;例如刘阿姨案件“与广某彬集资诈骗案联合收割、倒卖老年人房产的小龙团伙一审胜了刘阿姨、因为小龙团伙设计诱导刘阿姨在初期签订的不利文件导致一审法院不支持刘阿集要回房产登记的请求,二审由我代理后配合二审法官识破小龙团伙满嘴跑火车的丑态真相,二审法院认定小龙团伙恶意串通并判决房产登记回刘阿姨”,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认为小龙团伙不是恶意串通改正为小伙团伙恶意串通骗房子,大快人心;但是,最让我振奋的是,这期间我收到法院作出的我代理的另一起案件的裁判文书,这件裁判文书的这句话:“资诈骗犯的犯罪手段包括将受害人介绍给民间借贷人员抵押借款的行为,符合“套路贷”诈骗的典型特征。”
法院对这起与集资诈骗案件联合的套路贷收割房主的借贷案件的裁决认定
收到这件法院的裁定之后我第一时间告诉了委托人和其家属,他们都高兴莫名,连续说感谢的话,我很振奋,但是却很平静,因为这就是我预期的结果,这种骗局就是应该这样处理。如果这种诡诈的、恶劣的、明眼人很容易分析出来的、但是却好似法律处理不了的骗局借贷在法律中还能称之为是借贷的话,那么这种法律还是不要也罢。
我一直坚信,法律一定能惩治这班金融恶人。不管是稀里糊涂的“金融难民”,还是邪恶狡猾的“金融恶人”,都不要小看律师、检察官、法官、调查记者、公安中的有识之士。
社会的法律规则是为了社会的齿轮良好运行设计的,在齿轮运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自以为掌握了齿轮运行规律而大发不义之财的不法之徒,好比人体中的病毒细胞,而社会的纠错体系发现了这些不法之徒就会启动纠错程序,纠错程序可能是多方面,有意识、无意识联动的,这种联动可能来自于律师代理的一次次诉讼、法官主导的一场场的审判、公安进行的一次次侦查、检察官殚精竭虑的一场场公诉、记者一次次的深入挖掘报道。
我持续不断的通过写文章、律协讲课、诉讼庭审去揭露、批判套路贷及这种以房抵贷和集资诈骗联合套路贷原因是:我看到了这些受害者,就好像看到了自己的亲人,或者自己亲人的未来。
有人开玩笑说,所有挣大钱的方法都写在了《刑法》里。在我看来这真不是玩笑,甚至细思恐极。聪明人,胆大的人就真的能靠这句话发大财、挣大钱,而且可以貌似逍遥法外。我来跟你解释怎么做。假设既然挣大钱的方法写在了《刑法》里面,而我够聪明够机智,我去观察谁在用写在《刑法》里的方法在挣钱,《刑法》里最挣钱的方法莫过于诈骗,诈骗里最挣钱的莫过于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的回报那是一本万利,几亿、几十亿、几百亿都不是事儿。聪明人都知道集资诈骗的模型架构基础是借旧还新的庞氏骗局,集资诈骗要维持其庞大的资金链运转需要大量现金,而聪明的民间放贷团伙和一些不道德的金融机构锚向了集资诈骗犯的庞氏骗局项目,双方达成一致共识分工,触犯《刑法》的集资诈骗由集资诈骗犯去做,这是集资诈骗反犯的长项,画大饼、选择知识和智慧差的有房产的老年人下手洗脑,宣称本金利息不用老年人还,然后老人由集资诈骗犯介绍、带领以房抵贷,钱下来立马转到集资诈骗犯庞氏骗局项目。受害者没有看到的是民间放贷团伙和金融机构的狂欢盛宴,大笔的不清不楚的“服务费”“砍头息”“回扣”“业绩提成”“庞氏骗局的高额回报”“暴雷后处置房产的高额违约金、罚息”,一本万利,片甲不留!
可是,“金融难民”也好,“金融恶人”也好,都不要低估我们这些司法系统里也算有识之士的“司法难民”,我们尊重事实,无论再怎样伪装、掩饰、设局,骗局就是骗局,自以为在骗局之外操纵骗局的,其实也是在玩儿火,这也是在经营骗局,玩儿火者最终会玩火自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规定,“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以上是我的一点点心得分享,共勉。
来源: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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