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2005年6、7月间,张某利用其客户经理的便利,用她及他人的客户信用证,以购车、购房等为由,套取贷款57万元,加上自筹的13万元,共计70万元转贷给刘某,借款期限3个月,约定利息15万元。到期刘某支付利息后,双方又约定本金续借至2006年2月,利息10万元。
当今时代,为生活方便,很多人都会选择去银行申领信用卡,有的甚至同时拥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且信用额度都比较高。有的人就会考虑,是不是可以将信用额度先支取出来,再借给身边的亲朋好友周转,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利息,到期后将信用卡的钱还上,既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又能赚取利息,不失为一条生财之道。然而,这一看似两全齐美的策略却可能已经涉嫌了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从条文规定来看,高利转贷罪的犯罪主体应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客体要件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主观要件是转贷牟利的主观故意;客观要件是具有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的行为。至于该条中的“高利”,应与民法中规定的“高利”相区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利率高于36%应认定为高利,借贷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而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应是指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将套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即高于各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将借贷出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即已经具备高利转贷罪的客观条件,因此,如果其他三个犯罪构成要件达成,司法机关就可以认定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前文的案例中,经司法会计鉴定,张某通过高利转贷非法获利104978.65元,2007年5月18日,张某被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所以,大家以后在生活中一定得注意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掌握好法律底线,避免一不小心走向了违法犯罪,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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