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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非专有名称,春晚红人“古井贡酒”商标败诉

此古井,非彼古井。

春晚红人“古井贡酒”在一份商标异议上败下阵来。

因李某于2012年注册了第30类“白沙古井”商标,古井贡酒认为该商标与自己的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便向商标局提交无效宣告的请求。

随着纠纷案的发展,终审判决为:“白沙古井”商标并不侵权

依据古井贡酒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古井贡酒认为“白沙古井”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古井”,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并提交了相关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随后做出裁定,驳回了古井贡酒公司的请求。

古井贡酒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被诉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诉讼。

古井贡酒公司称:

一、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古井”,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古井贡酒公司还表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大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安徽当地家喻户晓,已构成驰名商标。

三、第三人的恶意抢注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公平诚信的商标注册法律秩序,严重损害了其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古井贡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北京知识产权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古井贡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此判决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黑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饮料)、食用酒精”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告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

三、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此古井,非彼古井。

李某注册的争议商标核准范围为30类的小类巧克力、黑麻片,与古井贡酒的第33类商标并不冲突。

我们在注册商标时,不仅需要了解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核心类目,同时也要注册类目下面的小类。

1、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对商标的保护可以让企业信誉、企业形象得到保护。

2、商标是专有使用权。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注册一个商标和购买一个商标都是要花一定金钱的。保护自己的商标不为他人所用其实也是保护了自己的财产。

3、每个著名品牌的确立,商标都是同时成了一个升值的商品。当成为大公司的时候,商标同时也是升值的。这是商标的预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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