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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更正登记基本原则

一、公民户口登记项目信息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三、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的,公安机关受理时应当收取当事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经审核批准后,收回当事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记载。

四、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公民,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关变更更正证明。

五、办理时限:证明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当场办结;需县公安局审批的业务为32个工作日(派出所15个工作日——县局15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通知本人,合计32个工作日,44天);需伊犁州公安局审批的户籍业务为42个工作日(派出所15个工作日——县局15个工作日——州局10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通知本人,合计42个工作日,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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