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毗邻而居,本是一种缘分。然而,家住邗江区某乡镇的居民曹大爷,却因为邻居私自在院墙上安装监控摄像头而倍感苦恼,甚至两家还为此闹上了法庭。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邻居监控正对自家院落,总感觉有双眼睛在窥视
曹大爷今年60多岁,一家人生活在邗江区某乡镇。今年4月的一天,曹大爷发现,隔壁邻居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且摄像头对准了自家院落。正是这个小小的监控摄像头,打破了一家人原本平静的生活。
“我去院子西侧鸡窝喂鸡的时候,一抬头便发现了,不知道何时他家新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安装监控摄像头本不是什么稀奇事,但曹大爷仔细查看发现,摄像头的拍摄范围竟然对准了自家院落。
隔壁邻居这个怪异的举动,让曹大爷心中起了疙瘩。当晚,曹大爷将这件事告诉了老伴和孩子。“我们在院子里的一举一动,都被他家的监控探头拍下来了,毫无隐私可言。”曹大爷的老伴觉得,此事不能就这么过去了,一定要找对方理论。曹大爷则认为,全家几口人常常在院子里走动,监控摄像头的存在,就像是一双眼睛时刻监视他们,让人感觉很不舒服。
拆除监控成奢望,邻里纠纷难平息
据了解,邻居夏先生的房屋与曹大爷家的房屋相邻,曹大爷房屋在东侧,夏先生家的房屋在西侧,监控摄像头就安装在夏先生家东墙墙顶。曹大爷发现监控摄像头后,心里始终像压着块大石头。
事情不能就这么搁置着,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任人侵犯。思前想后,曹大爷和老伴一起找到了夏先生,希望和和气气地商谈,劝说对方拆除监控。得知曹大爷的来意后,夏先生却丝毫没有拆除的意思。“就这点小事啊,我安装摄像头是防范小偷的,也不碍事。”夏先生解释说。
“可是你安装的监控拍摄范围正对我家院子,要么请你拆除,要么请你将摄像头换个角度……”曹大爷进一步表明自己的态度。面对邻居的要求,夏先生仍置之不理。
在夏先生看来,自己安装的监控对准的拍摄范围属于一处空地,且空地不属于曹大爷家所有。一旁,曹大爷的老伴辩解,“这处空地我们使用了几十年,且只能从我家正门进出,并不属于公共区域。”
一来二去,曹大爷和邻居夏先生沟通了数次,可夏先生每次都找出各种理由搪塞,就是不愿拆除监控摄像头。经过这件事后,双方的隔阂越来越深,拆除监控似乎成了奢望。
为保隐私权两次对簿公堂,法院判令侵权一方立即拆除监控
为此,曹大爷向邗江法院递交诉状,将邻居夏先生告上了法庭。
前段时间,邗江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判令夏先生拆除位于其在房屋东侧墙体顶部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及底座。对此,夏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在其提起上诉后,市中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结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二审开庭时,双方围绕一个焦点问题数次交锋。上诉人夏先生提出,两家中间的空地是他人宅基地,其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未超过两家中间的空地,没有拍摄到曹大爷土地使用范围内,他自认为不构成侵权。
对此,法院认为,案涉摄像头拍摄到空间系被上诉人及其家人长期实际使用的院落,不属于公共区域。被上诉人及其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侵扰的权利,被上诉人对该院子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影响其在隐私权受侵害后请求法律保护,上诉人对其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故夏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夏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其房屋东侧墙体顶部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及底座。
法官说法:家门口安装监控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
随着公众安全防范意识的增强,监控摄像头被广泛用于公共场合,不少市民也尝试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监控摄像头在维护治安、防范突发事件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监控摄像头有时又不可避免的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大家在享受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一定要谨记尊重他人权利,审慎、适度地使用自己的权利。”法官表示,隐私权属于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安装监控摄像等防范措施必须控制在合理范围及限度内,不能侵犯他人隐私。”
法官提示,如果监控拍摄范围只是自家门口,不涉及公共区域或他人区域,则不构成侵犯隐私;如果监控范围涉及公共出入口或者他人房屋的窗户、大门,则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针对因安装监控摄像头引发的邻里纠纷,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对方感觉是否舒服。“为了避免伤和气以及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干扰,在安装前最好事先征求他人的意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方满华
记者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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