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离婚那些事儿(2)—婚后取得的房产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那些事儿(2)—婚后取得的房产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为子女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2015年李某与刘某登记结婚。次年李某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由李某与刘某共同居住。2017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关于李某名下的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产生争议。

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诉争房屋原系李某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名下,应认定该房屋系李某个人财产。

该案中,若李某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由李某和刘某共同还贷,房子仍登记在李某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给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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